土地确权之后,如何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

彩虹4479751620055


谢谢阳光总在风雨后加油57邀请回答问题。

具体问题。对于土地确权之后,户口本上面的成员去世了。他们的土地有谁能够继承?


自2013年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于2018年基本结束,农户领到了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一法律凭证;同时,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二轮承包期及延长的30年内,承包方消亡的,由于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意义上的农户不存在了,发包方当然收回承包地,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按照巜继承法》规定继承。


远景楼三农


对于土地确权之后,户口本上面的成员去世了。他们的土地有谁能够继承?

在我们这土地的承包经营里面,没有继承这一个说法。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之下,他们的土地到底谁来再行使这个继承的承包经营权利呢?

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证明绝户了

如果一个户口本上面的成员都去世了,那么这个就意味着绝户

在我们这边绝户的情况之下,大多数都是由发放承包方,将这个承包经营的土地回收

按照土地法则里面也是,如果一个户口本上所有的成员经营承包者都去世了,绝户的情况下或者全体搬迁外出的情况之下,土地是需要回收纸发放承包方的。

那么针对于这种情况,既然都去世了,那么说明这一个户口就已经是处于绝户的状态。

这种情况之下,大部分可能是回收到村集体,然后在下一次土地分配的时候再进行划分。

由兄弟邻里之间行使使用权利。

我们这边都出现过这样一种状态,之前两兄弟呢,都是有这个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在金凌承包土地的时候,两个人都已经分家,各自成立户口。

那么按照这种情况之下,继续的发展下去,一代又一代,但是另一个兄弟走上了绝户的道路。

他名下的土地经营承包,自然而然按照农村里面的管栎,有谁给他养老送终的,这个土地的使用权利就更改为谁的名字。

所以最后是由他的侄子给她养老送终的这种情况之下,土地的使用经营承包权也转让到他侄子的名下

在农村里面大家都能够想得到,很多事情都是按照道德层面的意愿去走的。有许多的法律上面,没有特别的要求之下,并不会一定会遵循这个法律要求去做这些相关的流程。

最重要的还是做到大家都问心无愧。大家都会认为合情合理,一个村集体的都没有反对的意见,这样就可以了。


不知道我提出以上的几点意见,大家是否会有不同的意见呢?我们一起来留言讨论一下


农人莫小道


但现实生活当中也有不一样的情况,假设这个户口本上的最后一个人,他有出嫁的女儿,虽然户口不在一个本上,但是户口在本村,而且对户口本上的家人尽到抚养照顾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本村村民有目共睹,这样只要本村村民不计较,不追究,那么她的家人的土地也可以由她来继承,如果这样执行,我认为这叫合理不合法。

我们这里现实生活当中就有这样的情况,这家有两个女儿都已出嫁,并在外村,男主人最后去世的,这个老人家最后的一切有病开销和后事料理都有他的侄子出面办理的,所以他的土地就有他的侄子来耕种而且村儿里的人也都这样认为,她的女儿都离得比较远又是外地的人他的土地应该由他的侄子来耕种

因为这也是近一年多的事情,土地确权政策是死的不去生的不添,所以在这一轮土地确权,他这一户土地也得到确权,但是我分析如果这一轮合同到期后就有可能变动了,但也得是国家统一调整的情况下才能有变动,不然如果村民不计较,不举报的情况下,他这份土地就由他的侄子来继承,但这也是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要名正言顺的确权到侄子的名下我想是不会的,不知大家是否也这样认为的你,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留言讨论,谢谢


三姐118农家三姐


土地的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确立的,确权后,户口上的人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而所有权是始终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财产,是不能继承的,如果户口上的成员都相继去世,那么毫无疑问,由国家或集体收回,重新分配。

虽然土地不能继承,但是,土地以上的附着物和建筑属于公民私人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中包括耕地上面的附着物和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这些都可以合法继承,并且是不受户口限制的,哪怕你是城里人,只要符合继承条件,都可以继承,并且继承的范围包括土地上附着物的收益,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土地上已经种植了经济作物,短期内不能去除的情况。

对于如何继承,首先得看所有权人生前是否有遗嘱,如果已经订立了遗嘱,那么就应当由遗嘱指定的人继承,如果没有,则按照继承顺位,依法继承,其中包含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如果第一顺位已经没有相对人,那么就由第二顺位继承。

其实可能大家最关心的还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继承问题,比如户口外迁的子女,在父母亲去世后,是可以对房屋继承的,虽然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是宅基地是房屋的载体,只要房屋还在存续期间,那么你在实际意义上已经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


Power泡儿


土地确权之后,如果戸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国家为了维护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权益,在农村开展了土地确权工作,现己接近尾声,大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领到了确权证书。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土地确权了,戸口本上的全部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说一下,户口本与土地确权证的不同。户口本是证明以家庭为单位的成员与户主的属性以及出生时间等的证明。这次土地确权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证内。这就出现了土地确权证上有的是一个户口本上的成员,有的家庭二轮承包时是一户,后来因为孩子们結婚成家分户了,比如一个儿子的家庭,虽然和老的分成二户了,但土地确权还是以二轮承包时的样式登记在土地确权证上。一个土地确权证记载的是俩个户口本的家庭成员。所以说不能单凭户口本上人去世来说事,关键是看土地确权证上记载的是那些人共同承包的,只要有一个人存在,就开继续承包,只到承包期結束。


如果就象题主说的那样,户口本于土地确权证上人口完全一致,均已去世,严格按土地承包法律规定,那就应该集体收回去了。不过实际执行中,就看村集体经济组织怎么执行了,收回没錯合理。如果还有后代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由他们来继续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允许那也是可以的。实际上这种方法在很多农村都是这么办的。省心,少惹事儿,一旦收回,要地人多,难以平衡。要不承包出去,适当收点承包费,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还是集体所有,承包土地不的买卖,也不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手机用户王竹清


最新一轮的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在2018年底基本结束。根据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了,为了保证农村土地关系的长久稳定发展,在第2轮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基础上再延长30年。

换句话说,在2057年之前,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基本上会保持不变。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只要拥有一个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其土地承包关系都不会改变,也不会被收回。但是如果整个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已经去世,那就是绝户状态,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将会被村集体收回。土地被收回后,村集体统筹安排再进行分配,分配时必须征得村集体2/3以上成员同意。

如果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但是还有户口迁出的直系成员,那么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所获得的承包收益,仍然会归其继承人享有。承包期结束以后,不再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点粗浅看法,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谅解,如果您有什么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在下面留言评论,说出您的观点,感谢您的阅读,欢迎点赞,关注评论。


茶人老七


答:绝户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绝户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子女后代的绝户,一种是父母和子女分户、父母死亡的绝户。无论哪种绝户,宅基地和承包地都不能继承,应由村集体收回。

土地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宅基地和承包地,这类土地,农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不能继承,绝户以后由村集体收回,再分给其他农户使用。

还有一种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这类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大美井陉


看到你这个问题,让人有点悲哀,大过年的,咋出现这种事呢?家里有一个人有病去世了,那么户口本上成员也不能都去世了,他们家是咋的了?真的让人很无语呀,悲哉!哀哉!

既然你提出这样的问题,那就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其实,这个问题非常简单,也是是非常好回答的,土地确权之后,户口本上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没有继承人,所以,谁也不能继承的!

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他们家户口本上的人都去世了,那他们家的土地,也就会被村子里 收回去的,继续成为村集体的土地,被收回的土地也就成为村子里的机动的土地了,村集体可以把这些收回的土地流转出去,或者承包给别人的!

土地是可以被村集体收回去的,但是,如果他们都有房产的话,他们家房产是可以由他们家的亲属变卖的,变卖后的残值,是可以由他们家的亲属们去分配的,别人也是无权干渉的,村集体也是不能干渉的!

感谢您对从善如流刘三农问答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


从善如刘L


土地确权之后,如何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他们的土地谁能继承?

二轮土地发包的土地是不能继承的,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在村集体的。确权使用的户口簿上成员只是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但是,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确指出,“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也就是说土地还是继承土地的经营权的。

对于题主说的,确权时的户口簿上成员都去世了,也可以说是这户算“绝户”的情况,但是不意味着这个家族就绝户了,还有可能分户出去的家庭成员。所以,对于这类情况来说,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的。

1、在确权之前就有子女分户出去了,虽说其子女在“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不是承包共有人,但是可以依据《继承法》来继承土地承包权益,也就是继承经营权;2、在确权之后分出的户口,其子女在“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是承包共有人的关系。也就是说虽然不在一个户口,但是其子女也是确权人之一。那么这个分出去户口的子女就可以保留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不存在是否能继承的问题;

3、其没有子女,但是其还有其他的家族亲属,那么就可以听取其家族亲属的意见。如果其家族亲属不想继承承包收益,那么村委会收回土地或者有偿转让经营权给其它农民,这的有偿转让金给其家族亲属;如果其家族亲属想继承承包权益的话,那么就可以由其亲属来继承土地的经营权的。

因此,并不是说土地确权之后,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去世了,其确权的土地就会被村委会收回,需要看具体情况来具体处理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寒地水稻种植技术


土地确权之后,明确了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的相关权利,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

按照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也就是说,在土地确权时,有土地承包权益的全部家庭成员都列入进去。

对照这个来看提问的问题,承包期内,如果户口本上成员都去世了的情况(这里补充一句,提问者可能是在询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不是土地继承,因为土地在我们国家不是私有化的,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

一,\t如果全部家庭成员都在户口本上,那么出现户口本上成员全部去世的情况,那就是承包经营权要么村集体按照相关规定收回,要么根据继承法,能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相关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继承。这一块,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确实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上文提到的将“土地承包权益的全部家庭成员都列入进去”的说法,可能就是为了避免主要承包经营人去世的情况。

二,\t如果并不是全部家庭成员都在户口本上,那么只要家庭成员出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那问题就比较明显,可以在承包期限内依法集成承包权益。

无论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法明确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仅作讨论参考,如果情况复杂,具体要与当地村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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