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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
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鬥、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功勳彪炳史冊,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條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國家保護英雄烈士,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將宣傳、弘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軍隊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每年9月30日為烈士紀念日,國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紀念碑前舉行紀念儀式,緬懷英雄烈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烈士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
舉行英雄烈士紀念活動,邀請英雄烈士遺屬代表參加。
第六條在清明節和重要紀念日,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第七條國家建立並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紀念、緬懷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門廣場的人民英雄紀念碑,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爭取民族獨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精神的象徵,是國家和人民紀念、緬懷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紀念設施。
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誌等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加強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對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
中央財政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助。
第九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悼念英雄烈士,開展紀念教育活動,告慰先烈英靈。
前款規定的紀念設施由軍隊有關單位管理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實行開放。
第十條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範,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佔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一條安葬英雄烈士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舉行莊嚴、肅穆、文明、節儉的送迎、安葬儀式。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引導公民莊嚴有序地開展祭掃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英雄烈士遺屬祭掃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公民通過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形式,銘記英雄烈士的事蹟,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條英雄烈士在國外安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外交、領事代表機構應當結合駐在國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祭掃活動。
國家通過與有關國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遺骸、遺物和史料,加強對位於國外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研究,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認識和記述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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