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喝醉酒後進入女生的房間,趴在女生的身上,沒有其他動作,構成猥褻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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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視情況而定,準確來說,女方的說法很重要。

在分情況討論之前,我們先了解一下猥褻罪的認定。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而且猥褻還分為強制性猥褻和非強制性猥褻,其中強制猥褻客觀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等方法,具有違揹他人意志的特徵。而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也屬於此列。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行為不能視作犯罪,這裡主要指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不存在主觀故意性。

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回到問題,男人喝醉酒後進入女生的房間,趴在女生的身上,沒有其他動作,是否構成猥褻罪?

這裡要先質疑一下,一般人很少睡覺不關門的吧,感覺這種事情發生的概率還是很低的。無論如何,一個男人喝醉酒後闖入女生房間且趴在對方身上,女生一定是受害者,誰知道男方到底是喝得爛醉不能動,還是因為受到阻礙怕事情敗露不敢動呢?

這個判定結果,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女方是否追究對方的責任了。我們分情況來討論:

情況一,雙方認識,男方沒有主管犯罪的意圖,的確是喝醉酒走錯門了,而女方最終也原諒了男方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男方的行為應該不會被認定為猥褻。雙方私了的可能性很大,不過如果女方家屬堅持報警追責,那麼男方很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畢竟,僅僅闖入他人家中就不是小事情了。

情況二,男方對女生有意圖,酒壯慫人膽,藉著酒勁準備乾點什麼。結果在趴下的第一時間,遭到了女方的激烈反抗,怕事情敗露乾脆裝醉到底。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女方堅持追責,那麼男方的行為就屬於猥褻了。是否屬於強制猥褻,還要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來認定了。

情況三,男方喝醉後認錯家門上錯床,女方睡得稀裡糊塗也認錯了人。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是否發生進一步行為很難說清楚,可以說只要女方追責,男方是跑不了的。畢竟,你如何證明自己只是趴在人家身上啥事都沒做呢?

情況四,一個喝的爛醉,一個睡的死沉,兩人都沒發現問題,被女方家屬第一時間發現並報警。在這種情況下,估計猥褻罪都是輕的了,男方還得先解釋清楚是怎樣進到別人家裡,又睡在別人床上的。

綜上所述,如果真發生這樣的事情,男方想要不承擔責任的概率基本上等於零。畢竟女方才是受害者,只要女方堅持追責,男方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最後我想說,出了問題別動不動就拿喝醉酒說事兒,都是成年人了,自己犯下的錯自己就得承擔。事實面前,看的是證據而不是單方面的理由。


夜雨如書


男子酒喝醉,居然就出鬼,竄進女生房,褲子也沒退,趴在女身上,呼嚕就大睡。

女子命嚇飛,急忙一掌推,男子床下滾,囁嚅你是誰。女子速穿著,大喊抓淫賊。

鄰居聞信至,合力把男追,報案民警到,帶往所裡歸。男子酒漸醒,腦殼褲襠垂。

男子太汙穢,醉酒色膽肥,私闖民宅歹,涉嫌猥褻罪,一定從嚴處,來個下馬威。叫其記性長,不做下一回。喝酒不長德,必定倒血黴。


平淡人生一帆順


男人喝醉酒後進入女生房間,趴在女生身上,沒有其他動作,這種情況是否構成猥褻罪是要分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第一種情況:男女互不相識,比如夏天女人晚上睡覺因為天熱而沒有鎖門,男人喝醉酒後因為認錯了門而進入女方家裡,而女方誤認為對方是自己老公或者男友,在男女雙方發生關係後,女方憤而報警說對方強姦,這樣的現實例子並不是沒有,最後男方被以強姦罪論處。

而如果男方當時沒有與女方發生關係,只是因為醉酒後與女方擁抱同床共枕,我認為這雖然荒謬,但不應該構成猥褻罪,畢竟男方沒有主觀意願的心理,相信民警也會明察秋毫,最多弄個治安拘留什麼的。

第二種情況,男女互相認識,女方也知道男方喝醉了,對於男方趴在自己身上的行為給予充分的理解,比如同事,朋友等關係,那這時候這種情況就不存在什麼猥褻罪了,

最擔心的就是男女互相認識的情況下,男方以醉酒為藉口,趴在女方身上,以此來試探女方的底線,如果女方沉默或者稍微有點縱容,估計男方立馬就會順坡就驢得寸進尺,那接下來只能是乾柴烈火了,當然也就不存在什麼猥褻罪了。反之遭到女方強烈反對並且報警之後,那是很有可能因為猥褻而被拘留處理。


詩詞公寓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先給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識。何為猥褻,什麼行為又構成猥褻罪。

法律明文規定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婦女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行為。

這個問題要看男方的主觀意願和女生對於這個事情的態度。

情況一

如果男方並非主觀意願,而是因為醉酒,導致神志不清,錯把女生當成女朋友。而受害者女方針對這個事件表示理解接受(男女雙方認識),從法律角度來講,只能說酒後失德,並非構成猥褻罪。




情況二


如果男方以主觀因素,故意以醉酒神志不清為理由,趴在女方身上。並且男女是不認識的,受害者女方針對這個事情不能理解和接受,從法律角度講,是可以構成猥褻罪名的。不過男方也沒有做其他動作行為,女方也沒有受到傷害,最多也會被判處猥褻未遂的罪名。最多在治安管理群關幾天,接受教育,付點賠償而已。

總之,以此案例告誡喝酒的男同胞們,千萬不要喝醉,不省人事,不然睡錯了人,有理你都說不清。同時也希望所有的女同胞晚上睡覺記得關閉門窗,保護自身安全,避免此累事件再次發生。



我沒學過法律。百度來的: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

看字面意思,不算。

本問題裡,就算有摟抱的行為,也最多治安拘留。

按照生活常識,就不管這個男子喝醉以後,是否有清醒的認識。首先,並沒有造成大的社會危害。其次,該女子自己沒有鎖好房門,有一定的過錯。

就算報警,警察也會以調解為主。

我猜測,男女兩人生活在一個屋子裡,應該是合租的舍友。鬧大了,反而臉上難看。還不如私下用經濟賠償來解決。


民族英雄多隆阿


我認為會構成猥褻行為,是否構成猥褻罪要具體分析。

一、猥褻行為

猥褻行為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違揹他人意志使用各種方法猥褻他人。這裡的“猥褻”主要是指摳摸、摟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為,來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的淫穢行為。

該男子醉酒後進入女生的房間,首先是目的不純,其次是趴在女生身上,有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的意思。該男子的猥褻行為是成立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對該男子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猥褻他人是指針對他人實施的具有性的意義,侵害他人性的決定權的行為。

針對他人實施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 直接對他人實施猥褻行為,比如強行摳摸他人陰部,強行捏摸婦女乳房,強行與他人接吻、摟抱等;
  • 迫使他人對行為人實施猥褻行為,比如強迫他人為行為人手淫等;
  • 強迫他人自行實施猥褻行為,比如當場強迫他人手淫;
  • 強迫他人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等。

強制猥褻行為不以公開實施為前提,在非公開場所,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在場,而沒有第三者在場,行為人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的,依然可以構成強制猥褻罪。


  • 如果該男子醉酒後進入女生房間,趴在女生身上,確實沒有其他動作,事後證實確實是醉酒入睡了,該男子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猥褻行為。
  • 如果該男子醉酒後進入女生房間,趴在女生身上,對女生有所企圖,實施諸如強行摟抱、接吻等行為的,應當認定該該男子構成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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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學道


就要看男生的主觀目的了,和女方當時是否自願了。

畢竟壓別人身上,這種動作,本身已經涉嫌對女方身體的侵犯了。因此,不用想,沒有進一步動作是不是就不算猥褻。

我不用說法律,你去試下找個陌生的女的,壓別人身上,然後說我沒動不算猥褻你?

舉例說明下情況

第一種情況,女方迷糊中,以為是自己的老公,所以壓自己身上也沒有反抗,然後男方的確也想猥褻女方,但誤會以為女方願意。

那麼這種情況下呢,可以參考這個奇葩案例。


類似這種,女方認錯人,男方以為是自願,法律實踐中依然會面臨強姦罪,因為女方當時意識並不清晰,構成不了意志上的同意。

因此,本案男方即使誤以為女方沒反抗,趴別人身上,也容易涉嫌猥褻。

第二種情況,男方的確主觀上沒有意願,就是完全喝多了,然後走錯門了,就壓別人身上,的確沒有猥褻的意圖

如果的確能夠證明沒有主觀上的意願,那麼就構不成猥褻罪,因為猥褻罪需要主觀上的故意。

但是證據上,的確不太容易證明。你說你都喝多了,還知道恰好趴一個陌生的女人身上,這有那麼巧合嗎?

第三種情況,男方以為是自己的家,以為床上躺著的自己的老婆,趴別人身上睡覺。

這種也涉嫌猥褻。

但是一般情況下,如果的確認錯人導致,沒有猥褻的性質,行為又不太惡劣,因此不會構成猥褻罪,一般還是會雙方調解,然後最多治安管理處罰。

評論裡有人提到私闖民宅。

如果喝酒喝多了情況下,認錯人了,那麼如果對方的確自己門打開的,然後無意識的闖入,一般也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範疇。

因為性質不惡劣。

通過本案,我只能說大家關好門睡覺吧,酒喝多了的,自己也別亂跑,找個人接送,別跑別人家去。

這種事,即使因為性質不夠上升到刑法,你覺得你不會被女方家人打嗎,你自己又怎麼給老婆解釋呢?


廖彩琳律師


男子是否有罪,不決定男子的行為如如何!

現在的法律為了有效地保護女生的人格權力,是向女生這方面傾斜的!

此外男性喝酒與不喝酒所構成的犯罪沒有區別。

女生只要認可,樂意,不予報案,男生就無罪。

題主所描述的情況,若是女生不樂意,這叫違背了女生的意志,儘管沒有事實上的性形為,但有事實上的性舉動,可判三年以下"強姦未遂罪"!若女生認可,樂意,男生的舉動無過,無錯,無罪,只能作為笑談!!








聞聲36


1.看女孩有沒有喝酒(女孩遇到喜歡的,一喝就醉,只要看她是否喝酒,不必查驗她是否喝醉)

2.為啥能夠進入女孩房間?什麼關係?陌生人還是熟人?鄰居?女孩主動開門,還是刻意留門?

3.為啥能夠趴上去?女孩睡著了?還是裝睡?是否有反抗?

4.你有沒有穿衣服?女孩有沒有穿?包括外衣和內衣

5.趴多久?趴一秒被踢下來?還是趴了一夜?女孩是否有察覺?或者是否表現出察覺?

6.是否進行了深入溝通?

7.是否有想過下來,是否想下來的舉動遭到女孩的拒絕?

8.為啥喝酒?跟誰喝?女孩是否一起參與了喝酒?

9.酒裡是否被下藥?下藥者是否是這個女孩,或者跟這個女孩有關?

10.女孩的身體是否誠實?


張老師的信生活


這種行為應該構不成猥褻罪。

一個男人喝醉酒之後,可能失去了理智,也可能頭腦不清醒了。進入女生的房間,趴在女生身上,而沒有其他動作。這說明該男子真是喝迷糊了,是把女生當沙發了,隨便躺在上面就睡著了。

換句話說就是該男子不醉裝醉,故意進入女生的房間,佔女生的便宜。那麼他這種行為,最多也是騷擾和無賴行為,並不構成猥褻罪。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裡所說的猥褻婦女,必須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如果不是採取暴力或者脅迫等方法,一般是構不成本罪的。

我們從該男子的行為來看,其一沒有使用暴力,二沒有進行脅迫,三沒有采取其他過分的方法。只是躺在女生身上,就呼呼大睡,根本沒有其他侮辱性的動作。所以其行為特徵不符合猥褻罪的特徵,故構不成猥褻罪。

即使該男子有一些過分的行為,對女子造成了一定的驚嚇和傷害,但由於情節輕微,並沒有達到構成罪的程度。所以該男子不構成猥褻罪,建議等其酒醒後給予治安拘留15日。

不知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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