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法院原副院長在家中與小偷搏鬥身亡,嫌犯已被刑拘。如果小偷死了!院長要負責嗎?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現在具體案情正在調查之中,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是小偷被人發現產生了殺人的念頭,還是在搏鬥的過程中,小偷殺死了被害者。

當然無論什麼原因,這名小偷肯定會受到嚴厲的制裁,不過對於我們來講,遇到這樣的事,我們應該怎麼辦?按理說這名副院長的一舉一動都起到了表率的作用,畢竟他對法律比我們普通人都精通,他的做法也具有表率的作用,但是卻發生了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一幕,小偷由最初的偷人變成了殺人,發生這樣的事,我們如何來保護自己,財產損失固然重要,但是相比我們的生命而言,保證自身安全才是更重要的,或者說在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時報警,這樣的做法才是可取的,而如果盲目的就和小偷廝打在一起,就有可能發生令人意想不到的結果。

當然即然和小偷撕打在一起,要麼小偷受傷,要麼被偷的人受傷,或者有可能發生一方死亡的現象,很不幸這名被偷的人也就是這個問題的原副院長被小偷殺死了。

按照常理來講,小偷一般是圖財不傷人,不到萬不得是不會傷害人的,當然那種極端的小偷除外,比如這起案件,小偷被人發現就逐生殺人之念,實在是可惡至極,並且這個小偷手裡還拿著菜刀,這時的小偷已經不僅是小偷了,而是上升到故意殺人的層面。

而這個問題問的是,如果小偷死了,院長要負責任嗎?也就是說小偷用菜刀殺人,結果卻被院長反殺,並且是在偷東西的情況下,那麼這樣的行為毫無疑問是屬於正當防衛的,當然難以認定的是小偷的菜刀是從廚房拿的,到底是小偷拿菜刀砍院長還是院長拿菜刀砍小偷,這個就要詳細調查了。

我相信這位原副院長以他的知識與閱歷肯定屬於正當防衛,只不過屬於失敗的那一種類型。所以說如果小偷死了,院長肯定屬於正當防衛,但對於普通人來說,這個可就不是絕對的了。

還是讓我們等待進一步的審理結果吧!


鄉村小二哥


昨日,重慶渝北警方接到了某小區居民孫女士報案,稱一名歹徒潛入其家中進行偷盜,被丈夫發現之後,兩人展開了殊死搏鬥,歹徒手持菜刀將丈夫砍傷後離開,而丈夫因重傷不治導致身亡。

在得知大概經過後,警方立馬進行了偵查和抓捕,發現當日行竊和殺人的是一名20歲的邱姓的男子,此人平日就遊手好閒,因貪圖錢財萌生了偷盜的想法。而死者正是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譚某,今年還不到六十歲。



這個事件是非常清楚,回到標題,如果是在搏鬥中,院長將小偷捅死,會承擔責任嗎?這個要具體看情況了。

第一種情況是:小偷進入法院院長家裡,被院長髮現後,搏鬥中,小偷拿菜刀砍院長,院長將菜刀奪過來,將小偷砍死,這個就跟崑山寶馬男龍哥被反殺都點相似,所以,如此情況下,院長不需要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小偷在院長家偷東西的時候,在抓小偷的過程中,小偷拿刀砍院長,院長也拿來道具,互相砍殺,導致小偷被砍死,如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上面兩個都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無限正當防衛,如此情況下,院長不需要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況是:小偷偷東西被發現,院長拿刀追砍小偷,被砍死,如此情況,院長需要承擔一定責任,但介於小偷錯誤在先,入室侵犯他人的領地,所以,雖然院長將小偷砍死屬於防衛過當,可以從輕處罰或免於處罰,但需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這個其實有點跟小偷大街上偷東西,你在追抓小偷過程中,使用武器將對方砍死是一個道理,屬於防衛過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不管咋說,這都是一種假設,如今的情況是,這個副院長被窮兇極惡的小偷殺害,我建議,國家法律對這種圖遊手好閒還兇惡之徒,必須嚴懲,以故意殺人罪、入室盜竊罪等多個罪名處於死刑、立即執行。

這種人,留在社會上,就是一個禍害,需要為民除害,同時,其家屬還需要對受害者家屬給與經濟賠償。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如果是小偷死了,對於普通人而言應該屬於正當防衛。但是對法院院長來說就是超出正當防衛的範圍了,要負法律責任,應先對其刑拘十四天再說。因為從法官以往所辦案件來看,法院院長應該懂得正當防衛技術、能控制防衛使用力度大小,並可掌握對小偷下刀的深度剛好讓小偷不死。這次院長親自進行了一次防衛實踐。正因為他的防衛技術、防衛力度恰到好處,保障了小偷可貴的生命。而不死的小偷卻讓他死了。實踐證明,現行防衛法律規定正確與否己見分曉。


青山依舊1678


看了很多所謂專業人士的分析,我覺得這種事情就是法律的悲哀,被小偷入室盜竊還要考慮小偷的生死,你知道不論是偷竊還是其他違法事情都是有準備的,身上非常有可能隨身攜帶致命武器,也隨時可以轉成入室搶劫,由偷變搶對於罪犯來說只是拿出武器的一瞬間。對於進入室內的小偷主人第一反應是制止,小偷第一反應是跑,這時候發生任何事情都有可能,也是連續發生的,具有連貫性,在這期間,房間主人做出任何舉動都是為了自保以及抓住罪犯。所以,非法進入他人住宅,就應該立法為,打死無罪,支持的頂起來。


擺渡人152380586


很遺憾,院長屬於正當防衛失敗。

當然,如果院長成功制止住,並在防衛過程中導致小偷致死,個人認為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這裡說小偷已經不合適,因為這裡發生過程轉化,從一開始的盜竊轉化到最後持械反抗,這個就已經不是偷,而是搶!所以其實已經不是盜竊罪,而是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上述刑法條文來看,結合小偷的行為,入室盜竊,被院長髮現,持兇器反抗,這個屬於轉化型搶劫。看看無限防衛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搶劫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在行兇或搶劫犯罪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所以對於小偷的行為是可以實施無限防衛,造成小偷傷亡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葉律師


這個案例本身而言,院長被害令人遺憾。同時也希望那些經常在網上為小偷詭辯的專家們出來溜幾步。如果小偷到了專家們的家裡被專家打死或傷了,是不是專家是犯故意傷害罪或者是防衛過當呢??再請哪些腦殘的專家們出來詭辯。

我的觀點是:小偷只要侵入別人的領地行劫或行兇,如家裡,店裡等,只要是別人的私人空間,不論什麼情況下打死打傷慨不負責任。一律按正當防衛論處。這樣既保護私人的空間與財產不受侵害,也提醒了小偷們,如果行兇或行劫後果自己承擔。沒有那些所謂的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之奇談怪論之鬼話。只要合法財產及人身受到侵害,一切的反擊都必須受到法律的無限保護。





藍色的多瑙河10


根據你的描述,就算小偷死了院長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首先,小偷以盜取他人財務為目的,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不發侵害。關鍵是當院長髮現小偷後,小偷持械反抗搏鬥的行為使他行為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由盜竊罪演變成了搶劫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加大。

根據法律規定,對正在進行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實施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就算小偷死亡,院長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榨汁小二郎


一個人,不管職務是什麼,敢於與惡勢力搏鬥,那就是值得點讚的,能與小偷搏鬥,對於一個天天坐辦公室的人來說,應該值得敬佩,畢竟坐辦公室的人和辦公室外的人不一樣,他們靠的是腦子,而不是力氣,可見這個與小偷搏鬥而身亡的法院原福院長還是特別英勇的。

小偷自古就是特別可恨的,賊眉鼠眼就是對小偷的形容,小偷與老鼠有共同之處,就是特別可憎的,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小偷亦如此,當小偷被發現,在與被偷打鬥時,痛下殺手,將屋主殺害,可見小偷之可恨。


本身小偷偷盜就是違法行為,而在偷盜過程中殺害屋主,更是罪上加罪,自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對於此事,有人提出了假設,如果說小偷被殺,這個院長用負法律責任嗎?筆者覺得不用,入室盜竊,屋主在保護財物的時候殺害小偷,自然應該是正當防衛。

當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如果說小偷停止反抗,而屋主還痛下殺手,那自然肯定是有責任的,這就不是正當防衛,可是問題的關鍵沒有這種假設,而是事實就是院長死亡,而不是小偷死亡,所以,小偷就是要承擔嚴厲的法律責任。

凡事沒有假設,只有事實,所以事實就是小偷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小偷殺了被偷主人,這就是事實。


珞珈評論社


這個問題得因人而異啊,如果此類案例發生在專家的身上,那麼專家就必須要負責了,因為從專家的理論來看:小偷是弱勢群體,他們正是因為弱才偷,如果你把小偷搞死了,明顯就是欺負軟者嘛。而且有那麼多的人家不偷,為什麼偏偏要到你們家偷呢?所以如果發生在專家身上,那是必須負責的。


但若發生在普通百姓或者這名副院長身上的話,那是不需要負責的,因為這是正兒八經的正當防衛,小偷入室偷盜即為有罪在先,被發現後與主人展開搏鬥,在搏鬥中身亡,這是絕對的死得其所啊,這樣的情況下還不算正當防衛,那我不知道什麼叫正當防衛了。

看了這個問題,我感覺挺可悲的。類似問題還有,小偷在偷盜過程當中摔死,被偷人家要負責,小偷在逃跑過程中出意外死亡,追小偷者也要負責,到處都是約束,即便你有一顆見義勇為的心,有時也要瞻前顧後的不敢貿然行動。

我還是希望,只要是在小偷是正在發生時的偷盜行為,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意外死亡的,都應當死了白死,為非作歹者,我們不需要顧及他們的安危,這都是自找的。當然,我這想法比較天真可愛。


元芳有看法


這件事情告訴我們,哪怕你就是一個法律從業者,正當防衛的細則能倒背如流!在面對這樣的情況的話,也很難把握好分寸。一旦情緒主導了理智,甚至可能會導致殺身之禍!

按題目當中所說,假如說小偷死了,院長要負責嗎?這得分情況,法律不光看結果,更注重過程。

1,假設院長這個時候剛回家,開門看到了小偷!二話不說,上去就暴力制止,小偷抱頭鼠竄,躲避不及,不幸被法官毆打致死。毫無疑問,法官必須要承擔殺人的責任!

2,法官進屋後,不管誰先動的手,不管中間有沒有發生搏鬥。這個時候小偷奪門而出,法官腎上腺素飆升,一時控制不住自己,繼續試圖追逐捉拿小偷。在追逐的過程當中,出手將小偷打死。在這裡,跟第一條一樣!

3,小偷第一時間先動手,試圖去攻擊法官,嚴重的威脅到了法官的生命安全。這個過程當中,假如法官已經擊倒制服了小偷。仍舊沒有停止毆打攻擊,很明顯,這種情況屬於防衛過當,也必須要承擔責任。

4,接第3條,當小偷試圖逃離時,使用暴力攻擊法官!法官在搏鬥的過程當中,一擊致命!或者在持續的搏鬥當中,小偷一直沒有放棄,攻擊傷害威脅法官生命,而被法官重傷擊倒,也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所以說吧,這事兒得看具體什麼情況!攤上誰也不可能那麼理智,出手那麼準!以上是個人拙見,歡迎大家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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