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被曝出!一個超市收銀員,最多1天1千元,3年偷了20萬!

近日,在福建晉江,有一家超市爆出了這樣一條新聞。有一位女收銀員在超市的收款單上動了歪腦筋,她通過更改銷售的貨單、銷單等各種方式,每天盜取超市裡面的錢財。每天只盜取一點點,而將近三年的時間直接就累積到了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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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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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

01

1個月損害1萬多,

老闆:非常不合理

最近超市的老闆在梳理營業額的時候,因為一項特別明顯的空,才知道了這其中的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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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超市的老闆講,近期他在盤點貨物的時候,發現有一個月的內部損耗明顯的異常,一個月耗損了一萬多塊錢,這樣非常不合理,就引起了他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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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


經過一番細心地排查後發現,原來是一名超市裡面的收銀員在賬單上面動了手腳,並且這名收銀員已經在超市裡面幹了很多年了。

實在想不通,她為什麼要做出這種舉動。為此超市的老闆就選擇了報警,來解決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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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接警之後就開始調查,通過排查,發現這名女收銀員的確存在侵吞超市錢財的行為。雖然每天盜竊的不多,但是常年累月下來,三年的時間竟從超市裡面盜走了20萬元。

02

收銀員常用

三種方法偷盜

據瞭解,原來她有三種方法盜取錢財:

1、擅自更改銷售貨單

據瞭解,這名女收銀員會將超市已經售出的商品進行修改,這樣子的話就造成了商品已經賣出,但是在超市系統中顯示這件商品並沒賣出去,而這件商品的銷售額則就裝進了女收銀員自己的腰包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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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銷燬賣出的商品數據

原來有的時候客戶在購買完超市商品之後並沒有將發票帶走,所以就給了這名女收銀員機會,在這種情況下,女收銀員就會將客戶購物的整張購物小票單子上面的商品全部予以消除,然後將消除之後多出來的錢財全部佔為己有,裝進自己的口袋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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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偽造退貨

原來這名女子經常會在沒有客戶拿產品前往超市退貨的情況下,通過擅自操作超市系統後臺,偽造有客戶拿商品前來退貨的現象,然後將超市系統退出的錢款裝進自己的口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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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超市老闆介紹,可能是自己和這位女收銀員關係比較好,平時對她也比較放心,完全是沒有想到她會做出這種行為,甚至有的時候在超市生意繁忙的時候,超市老闆更是直接將權限卡直接放在女收銀員手中,由女售員全權管理。

同時超市老闆介紹這名女收銀員向她承認最多的時候她有侵佔超市財產1000多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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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民警介紹,女子之前向超市承認的是侵佔了超市財產20多萬,而女子對民警的供述則就只承認侵佔超市財產12萬,而目前具體的金額財產還要當地民警通過後面的數額整理之後,才能計算得出具體數額,而目前該女子已被當地警方刑拘,案件仍在進一步的調查當中。

03

網友紛紛留言


這起事件在網絡傳開之後,網友們也是紛紛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其中有網友表示:知人知面不知心。

也有網友表示:這名女子完全辜負了超市老闆的信任。

結語

其實小編覺得,這名女收銀在三年的工作時間裡面竟然侵佔了超市數十萬的貨款,而超市一般來說應該是每天都需要做現金盤點,小編也想不通文章中的超市為何1月才做一次現金盤點。

所以,除了每天現金盤點外,還要可以加強人員管理、不定期對超市盤點等等,發現問題要要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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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一、常見作弊手段及措施

1、收銀臺常見的7種作弊手法:

1) 飛單:即收銀員故意不將銷售額打入收銀機,直接將商品“免費”贈送給顧客;

2) 偷錢:即收銀員故意不將銷售額打入收銀機,將該銷售額直接偷走;

3) 高賣:即收銀員只將部分的銷售產品打入收銀機,而其他部分的產品就“免費”送給顧客。或將促銷用的禮品直接“免費”地送給顧客;

4) 偽造退單:收銀員與櫃檯主管串通,偽造假的退單,直接竊取營業額;

5) 換錢:收銀員將自己的假幣換到自己或別人的收銀機裡面。

2、那麼如何避免收銀員違規呢?

1)教育培訓。每週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告訴他們正確的操作方法與步驟,直接告訴他們危害;

2)案例分享。每週分享反面案例,可以是本公司的,也可以是同行的,反正就是起到警示作用,告訴他們公司很重視;

3)健全管理。包括硬件設備如監控,軟件系統監控等;

4)規範上崗。嚴格要求收銀員上崗注意事項:

1、禁止攜帶現金上崗。2、禁止攜帶銀行卡、會員卡、預付卡、工資卡等上崗、3、禁止崗上動筆記賬。4、禁止崗上點款。5、禁止收銀員間私換零錢。6、禁止長時間不關閉錢箱。7、禁止離開款臺時收銀界面未退出。8、只允許帶少量的自用品,並且粘貼自用品標籤。9、 結賬時要進行唱收唱付,提示顧客錢款當面點清。10、 隨時留意款臺附近的孤兒商品,及時回收。


作為一名每天與金錢、商品打交道的收銀員,應有著誠實的品德和良好的素質。

在工作中鈔票對我們來說只是一張白紙,自覺抵制各種精神汙染,切記:勿以惡小而為之!

二、超市偷東西報警後怎樣處罰?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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