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培欽就《寧德市霍童溪流域保護條例》答記者問

《寧德市霍童溪流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8年11月30日經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准了該《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後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規,也是我市首部生態環境保護類法規。在《條例》公佈之際,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楊培欽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霍童溪為福建省“五江三溪”之一,是寧德市獨立入海的第二大河流,沿線自然風光和人文名勝交相輝映,流域內水力、林業、生物、礦產和旅遊等自然資源十分豐富,具有重要的生態環境保護、傳統文化保護價值。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霍童溪流域生態保護面臨的形勢較為嚴峻,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此十分關注。一是流域內水電站達100多座,河段減水脫流問題突出,出現流域經常性乾涸;二是流域內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後,汙水排放不達標;三是水電站庫區網箱養殖無序,影響水質;四是河道水域非法採砂採石嚴重;五是非法佔用河道建房行為時有發生;六是流域內群眾對流域保護的自覺性和緊迫性認識還不夠到位,出現傾倒垃圾等現象。因此,根據霍童溪流域現狀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出臺一部體現地域特色和可操作性強的流域保護條例,十分必要,意義重大。這部地方法規的制定出臺,充分體現了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積極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的責任擔當和堅定決心。

問:《條例》的制定經歷了哪些過程?

答:《條例》是在市委的領導下,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及有關程序制定的。2018年4月2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條例(草案)》的議案,2018年6月、9月和11月,《條例》經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第十五次和第十七次會議三次審議後表決通過。2019年3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全票通過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的決定》。

《條例》制定過程中,市委高度重視,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專題進行研究審定。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注重發揮立法主導作用,金敏主任高度關注立法質量,從常委會審議到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等各個環節中,多次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常委會領導多次組織實地調研,先後召開立法座談會、協調會40餘場,委託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專家論證會2次。同時,通過發函徵詢和上網公開等方式,廣泛聽取和收集市直有關部門、有關縣(市、區)政府、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和水電企業的意見建議。據統計,共收到各方面意見建議380餘條。應該說,《條例》的制定經歷了充分醞釀、科學論證、徵求民意、反覆協商的過程,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

問:對於強化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在流域保護工作中的職責,《條例》都作了哪些規定?

答:地方政府是生態環境保護的主導者,在霍童溪流域保護工作中責無旁貸。《條例》確立了流域保護遵循政府主導、保護優先、綜合治理、生態補償的原則,明確市、縣、鄉三級在流域保護中的職責,強調市政府統一領導流域保護工作,設立流域保護專項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組織編制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建立健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和制定具體補償辦法,建立健全水電站退出機制等。明確流域內相關縣(區)政府職責。如,制定本行政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組織編制流域河道岸線及河岸生態保護藍線規劃,建設流域內鄉鎮汙水和垃圾處理處置設施,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可養區等。

問:《條例》在流域生態保護措施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霍童溪流域保護範圍涵蓋水域和陸域,重點保護的是水體和水環境,因此《條例》在立法制度設計上突出水域水體保護和陸域生態環境保護兩個方面。水域生態保護方面,設定了霍童溪流域水體水質保護目標及汙水排放控制標準;對流域水電站造成的河段減水脫流的突出問題,結合省政府政策要求,明確規定水電站執行最小生態下洩流量應當採取的三類措施;對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違法建設、非法採砂、違法棄置或者傾倒病、死畜禽、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炸魚、毒魚、電魚、地籠網魚等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陸域生態保護方面,針對流域內存在外來物種改變生態功能的情況,設置了禁止擅自引進或者放生外來物種的規定;針對流域內從事道路、水利、電力和取土等工程作業,建設單位在施工中不履行生態治理責任問題,設置了相應義務性規定;針對霍童溪流域項目建設客觀實際,明確要求流域公共汙水管網未覆蓋的工礦企業、工業園區必須建設配套的汙水處理設施。

問:《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嚴格對照上位法,遵循立法原則,依法設定法律責任。一是設置轉致條款,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條文中不再重複。二是針對流域內水電站不執行最小生態下洩流量行為,依照《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分情形細化法律責任,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引入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加大了處罰力度。三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履職不作為的行為設置了對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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