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猝死,法院判决ofo赔偿家属15万元,对此你怎么看?

冰焰


这个事情跟ofo有啥关系呢?为何要赔偿15万? 我看了整个新闻报道,小黄车是投保的,严格来说,保险公司可以给死者赔偿,但错误在于,死者不愿意做尸检,从而无法提供尸检报告书,导致没有得到赔偿,如此,死者家属才把这个小黄车公司,即使北京拜克洛克公司(下简称拜克公司)起诉到法院。



这个事情,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与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其死亡有过错行为。法院认为,但在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死者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对亡者的告慰和对生者失去至亲的安慰。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ofo小黄车的公司没有过错,但是基于公平原则,ofo小黄车的公司需要分担猝死用户死亡产生的损失。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我个人觉得,小黄车没有任何责任,却要承担责任,如果人人都因为“支持公司的经营活动,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对亡者的告慰和对生者失去至亲的安慰。”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老头老太去超市买东西,中风或者猝死,超市也应该承担15万赔偿?因为,他们客观上支持了超市经营,同理,如果一个人坐大巴车,在车上突发心脏病死了,是不是大巴车经营者,即客车运输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回到前不久在武汉公交车上发生的大妈吃糍粑导致噎死的事情,是不是法院也要判决,公交公司要赔偿大妈15万元?因为,大妈坐公交车,作为公交车的使用人,支持了公交公司的经营,所以,应该获得赔偿。 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很多,如坐飞机、火车、高铁、地铁、出租车等,是不是在车上出现心脏病、中风、脑溢血等猝死,这些飞机、火车、地铁、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运输公司,都要赔偿?

如此,那么,今后此类事件,所有事情,都可以效仿。 再说细致点,如果我们走在路上,猝死了,是不是要找路政管理单位索赔?如果我们在广场、公园跳广场舞猝死了,是不是也要找广场管理方索要赔偿?因为,我们是这些单位的使用者,要如此下去,可以说,就没完了,乱套了。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这个判决对于ofo来说,确实不公平,共享单车是方便他人出行,给所有人开放的,如果不是共享单车自身原因故障导致,而是男子自己身体健康导致,而共享单车正好是在男子发病过程中使用,确实和ofo没有多大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仅仅只是为了受害人自己不承担责任,考虑人际关系的和谐才让赔偿,这就确实有失公允。



ofo创建共享单车,前提也是企业追求利益,并不是无偿的慈善机构,如果说男子在骑单车过程中猝死,ofo觉得男子可怜,这个15万捐献给男子,还有的一说,可是事实不是这样,判决是因为不要男子自己承担责任,更是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所以让ofo当个冤大头,名头一点都不好听,还得掏15万平息事件,对于ofo来说,就有点相当郁闷了。

如果说将自身健康影响而死亡都要别人来承担责任的话,那估计共享单车也好,其他也罢,都没法经营下去了,这种赔偿毫无道理可言。

或许15万对于ofo来说,并不算什么,可是关键问题是这并不是多少钱的问题,而是有没有道理的问题。


珞珈评论社


在中国,就是这“和谐”二字让许多事情失去公平。有理没理各打五十,好像变成法院判决的基调,最后弄得没理的可以不讲理,有理的没地方讲道理,这样做法目的其实就是怕闹事,所以社会上渐渐形成一种风气“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在部分人意识中,不管对错先闹一闹,他们知道,不管占不占理,这一闹总会有好处,而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并非个案,到最后还真的又如闹事者所愿,息事宁人,表面上社会和谐了,可再往深处思考,真是这样吗?还有一点个人认为有待商榷的,事件最终法院判OFO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十多万,“赔偿”是否不妥,“赔偿”按常理理解是对过错方的惩罚,而此案中,法院认为OFO公司不存在过错,既然没过错何来“赔偿”,如果以人道主义出发,又是为了社会和谐,把“赔偿”改为“补偿”可能会更好。老百姓在平常生活中用辞可以随意些,但作为法院这样的权力机关,由于影响力巨大,一切事情必须严谨。以上都是个人见解,不喜勿喷。


7光年有几远


刚刚看到这个新闻时,我还以为又是谣言,或者法院的判决理由并非如此,毕竟这事看起来太荒唐了。为此,我还专门去裁判文书网上搜了一下,结果发现还真有其事,并且法院的判决理由也确是如此。看完以后,我彻底凌乱了。

据报道,2017年7月25日下午,死者在杭州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启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单车”(以下简称小黄车),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抢救无效死亡。《医学死亡证明》记载死因为:猝死、不详。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此后,死者家属与ofo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遂成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与骑小黄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ofo毕竟从死者骑车当中获得了经营收益,因此为了弥补弱者的各项损失,根据公平原则ofo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ofo赔偿15万元。

我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因为很难认定死者的死与骑小黄车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则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所谓的“公平责任”,是指双方都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时,又一方向受到损害的另一方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只是无需满足“过错”的构成要件,但还仍需满足其他三个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也很好理解,如果适用公平责任无需满足因果关系,那受害者岂不是可以随便拉人去告,让他们补偿自己的损失?在本案中,死者是突发猝死的,且猝死原因不明。那么便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是因为骑小黄车而猝死的。既然如此,我们便不能单纯以“死者猝死时在骑小黄车”这一巧合而直接认定有因果关系。这就好比,一名乘客在公交车上猝死,我们能说他的死与公交车有因果关系吗?

既然死者的死与骑小黄车没有因果关系,那让ofo承担公平责任便没有依据。更何况,就算是公平责任,15万元也高得离谱了吧?


冰焰


你真以为执法必严就错了。现在的执法,目的在于快速地平息事情,不出乱子。前两天,一朋友因在楼上拖椅子的声音大了点,楼下的人持刀闯入朋友家中。朋友的衣服被刀划破。持刀闯入者也被打了一下脸。警察来了处理完毕,持刀闯入者去医院住了几天,共计医药费2700元。警察要朋友赔偿医药费,否则就拘留。最后朋友陪了700元才把事了了。再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执法者,都是扯淡。因为太和谐,所以法律就不那么重要了。蚊子咬你都要忍住,如果你打伤了蚊子,会对和谐造成极大的破坏。


用户2528799593541


我能问一下这个新闻是真滴吗?前一段小偷偷电瓶被电死家属反告车主和物业,最后车主和物业拿钱的新闻大家记得不。我也发了评论很是气,但是没几天头条辟谣说那是假的,从此对头条的新闻我半信半疑尤其是这样的事。假的就不说了,如果是真的那叫一个不合理不合法。试问:“如果骑小黄车买彩票中大奖了会不会分一半给小黄车的所有者呢?”如果是车辆本身故障导致的死亡,可以告车辆所有法人。但是本文中是非外力的猝死,就排除了车辆故障导致的外在因素,猝死是由疾病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做为有自主行为能力有判断决定能力的正常人,选择了骑车出行那是他本人自愿的,不存在坑谁。只能说是一起由疾病突发引起的意外,谁也不怪。家属借机起诉车辆拥有者是不对的,法院如果这样判决,本人想不通。


jabx桀骜不驯


我觉得公路也有责任!你说要是不修那么好的路,那死者应该就不会去骑车了。对吧!

要是路难走到不能骑车,只能步行,那死者就不会去骑小黄车了!所以修公路的人有责任!需要公路局赔偿!

另外交警也有责任!那条路看来是车不多。要那条路堵的严严实实的,只能步行,那死者也不会去骑小黄车了!所以交警也有责任!交警不该把交通秩序弄那么好!

另外交警没有通过摄像头及时发现死者,要猝死了……嗯!交警双重责任!

还有还有,医院也有责任!医院没能提前检查出死者什么时候会猝死!所以死者家属应该把死者去过的医院全部都搞一遍!

尤其是产科医生有最大责任,产科医生怎么能让有猝死隐患的死者出生呢!实在不该,所以责任大大的!

嗯……先找这些单位吧。等我想好了再来补充。


玉狐仙传


看完新闻,不知说些什么是好,感觉有些人就跟懵懂无知的少年一样,“为赋新词强说愁”,完全就是为了公平而公平,殊不知这样做的本身,与公平是渐行渐远,已经失去了公平!

死者为猝死,与小黄车公司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来说,对于死亡后果,双方都无过错,对于小黄车公司来说更是“祸从天将”,这一点也得到了判决书的证实。但是对于本案适用公平责任的理由,“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行承担责任,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说实话,笔者不敢苟同,社会大众对此也不能理解,而且我觉得此案也不符合立法关于公平责任的本意。

对于公平责任,应当是如果不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就会显失公平。比如张三请李四帮忙,李四在帮忙过程中不小心受伤,双方对此都无过错,但是由于李四是过来帮忙的,张三在这过程中的得到了帮助,因此从公平责任出发,张三应该适当给予李四补偿,这种情况大家都能够接受。但是此案,并没有让人感受到这一点,反而是大家对小黄车公司感到同情。

风险无处不在,有些风险只能自己去承担,不能为了一方少分担风险,就去找人来分担风险!


打虎拍蝇


法院以侵权纠纷为一类案由立案受理该案件,在认定责任承担的时候,一般依据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 过错推定以及公平原则,进行判定。



其中公平原则,一般是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依据案件现有事实,基于公平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判定一方对受损一方进行补偿。

很多案件,当事人一方遭受严重损害,而另一方基本没有任何过错,法官为了受害一方能够得到一定损失的补偿或安慰,得到人道主义的法律关怀,维护所谓的司法公平和正义,一般都会依据这个公平原则进行判决。

小伙子扶老人被讹的案件,争吵被气死的案件等等,受害一方产生损害后果与另一方没有正当的和必要的因果关系,但是仍要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相关法理,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情况下,一般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即法律条文进行裁决,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再适用法律原则性规定,但一般要慎重适用。

这个案件,小编觉得法官有点跑偏了。受害人作为小黄车ofo的使用者,小黄车的运营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也与损害结果没有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也没有待证而无法明确的事实,而对此要承担责任,法官基于公平原则,其实也是反向的不公平,对小黄车公平吗?



尽管这是个案,但是也会产生不良社会效应,如果一个人在一个饭店猝死,饭店方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如果一个人在汽车站站内猝死,是不是汽车站也要承担责任?


泰尚律联


怎么说呢?看到这个问题,我真的很无语。作为一个办公家具制造商,我想说:虽然大多数在办公室猝死的工作者都是坐在我们生产的椅子上,趴在我们生产的桌子上去世。虽然我们也很同情逝者和他们家属,希望他们得到补偿。但是我们真的无力承担。以后卖办公家具满668我们会赠送速效救心丸。这是我们唯一能做的了。另外,如果告公司老板,或者告办公设备(例如电脑、打印机)生产商倒是可能能得赔钱。他们有钱。谢谢各位,在此建议少加班。别把身心都放在工作上。升迁和发达不靠努力工作的,真的。谢谢,祝各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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