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912年2月12日,清廷頒佈清帝退位詔書

公元1912年2月12日,清廷頒佈清帝退位詔書

奉旨朕欽奉隆裕皇太后懿旨:

前因民軍起事,各省相應,九夏沸騰,生靈塗炭,特命袁世凱遣員與民軍代表討論大局,議開國會,公決政體。兩月以來,尚無確當辦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輟於途,士露於野,徒以國體一日不決,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議於前,北方諸將亦主張於後,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榮,拂兆民之好惡?是用外觀大勢,內審輿情,特率皇帝,將統治權歸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近慰海內厭亂望治之心,遠協古聖天下為公之義。袁世凱前經資政院選舉為總理大臣,當茲新舊代謝之際,宜有南北統一之方,即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與民軍協商統一辦法,總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予與皇帝得以退處寬閒,優遊歲月,長受國民之優禮,親見郅治之告成,豈不懿歟?欽此。

上面是清朝歷史上最後一位皇帝,同時也是自秦始皇創立皇帝制度以來的最後一位皇帝——愛新覺羅·溥儀,於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2年2月12日),頒佈的退位詔書。由於溥儀當時年僅六歲,無行為能力,因此由隆裕皇太后(孝定景皇后)臨朝稱制。

同日,頒佈《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優待皇室條件》。《清宣統政紀》記載其主要內容是:

甲、關於大清皇帝宣佈贊成共和國體,中華民國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如左:

一、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二、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歲用四百萬兩,俟改鑄新幣後,改為四百萬元。此款由中華民國撥用。

三、大清皇帝辭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四、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宗廟、陵寢,永遠奉祀,由中華民國酌設衛兵,妥慎保護。

五、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六、以前宮內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七、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其原有之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

八、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乙、關於清族待遇之條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二、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私權,與國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四、清皇族免當兵之義務。

設在太和殿的隆裕太后靈堂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今因滿、蒙、回、藏各民族贊同共和,中華民國所以待遇者如左:

一、與漢人平等。

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舊。

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設法代籌生計。

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兵弁(biàn)俸餉,仍舊支放。

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

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自由信仰。

以上條件,列為公文,由兩方代表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轉達各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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