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惡意舉報、誣陷等屬於軟暴力犯罪

《法律與生活》綜合消息,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四個意見,介紹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出臺意義。

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強調,這次聯合出臺的《意見》將“軟暴力”界定為一種與暴力、威脅手段並列的犯罪手段。

作為犯罪手段的“軟暴力”,只是行為的一種方法,並不是刑法意義上的一個完整的犯罪行為。這也就是說,“軟暴力”既可以作為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手段,也可作為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為故意傷害罪的手段,也可作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樣。特別要強調的是,“軟暴力”作為一種違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夠構成犯罪,還應符合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能否構成黑惡勢力,還應當符合黑惡勢力的特徵和黑惡勢力的認定標準。

這次出臺的《意見》對“軟暴力”所侵害的法益作了三個類別的劃分。這種分類方法避免了僅對“軟暴力”客觀表現形式進行概括而可能出現的交叉、重複和遺漏,也與刑法分則關於具體犯罪的分類方法保持了一致,並儘可能作了較為全面的列舉。此外,《意見》對打擊以“軟暴力”手段實施犯罪的具體法律適用,也就是如何定罪處罰等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對於關心“軟暴力”手段認定問題,《意見》專門明確了客觀認定標準。《意見》中講到兩個“足以”。“軟暴力”應當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才能構成違法犯罪的手段。對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足以”,《意見》也作了進一步細化。應該說在這個問題上,《意見》的規定是比較明確的。

在具體的執法實踐中,我們政法各部門會密切配合,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既不擴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強法律監督,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確保罰當其罪。

杜航偉指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掃黑除惡力度在加大,黑惡勢力為了逃避打擊,不斷變換犯罪手法,逐漸摒棄了原來明火執仗、打打殺殺的明顯暴力手段,轉而採取易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的“軟暴力”。“軟暴力”的叫法越來越多,犯罪分子,特別是一些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用這種手法也越來越多。比如跟蹤滋擾他人、惡意舉報誣陷、播哀樂擺花圈、噴油漆堵鎖眼、擺場架勢示威等等。我們經常能夠從一些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從一些案例裡面看到,這是我們列舉的“軟暴力”的犯罪手法。

從表現形式上看,“軟暴力”與暴力明顯不同,但其危害後果卻與傳統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後果超過了傳統的暴力手法犯罪。比如,浙江公安機關前不久偵辦的一起“套路貸”案件中,當受害人落入債務陷阱、無力償還時,犯罪團伙便通過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通訊錄朋友進行威脅、恐嚇、騷擾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償還虛高債務。受害人張某因無力償還虛高債務,遭受到該團伙的“軟暴力”催收,團伙成員向其發送各種恐嚇、侮辱性的圖片,最終張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殺。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

此次制定的《意見》中,對“軟暴力”犯罪表現形式作了具體的列舉。一是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如剛才講到的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二是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生產區、經營場所等;三是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如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四是符合“軟暴力”定義的其他違法犯罪手段。此外,對於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只要符合“軟暴力”定義的違法犯罪手段,也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應該說這次《意見》解決了前段時間在掃黑除惡鬥爭當中,包括打擊其他一些刑事犯罪當中,“軟暴力”長期困擾基層執法工作中的難題。下一步,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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