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的奠基者,如何收拾政治內鬥的殘局?

Anky丿灬魑情



美國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James Marshall)


如果對美國最高法院的歷史有所瞭解的話,就會發現雖然對美國最高法院的歷史,不同人認識有所不同,但所有人都共同同意,那就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重要的時期是約翰·馬歇爾任首席大法官的時期(1801-1835)——雖然馬歇爾只是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在他之前,美國已經有了三任首席大法官,即首任首席大法官約翰·傑伊,第二任首席大法官約翰·拉特利奇,第三任奧利弗·埃爾斯沃思。某種意義上,馬歇爾才是真正的最高法院的奠基者。


美國最高法院前三任首席大法官約翰·傑伊、約翰·拉特利奇和奧利弗·埃爾斯沃思


之所以說馬歇爾時期是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最重要的時期,原因就在於在馬歇爾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時期,是美國政權交接第一次通過選舉實現政黨輪替的時期,也是最高法院鞏固其權力,並獲得司法審查權,真正成為分立與制衡的三權中的一權,用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的說法,

For intending to establish three departments, co-ordinate and independent, that they might check and balance one another, it has given, according to this opinion, to one of them alone, the right to prescribe rules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others, and to that one too, which is unelected by, and independent of the nation(建立三個相互協調、相互獨立與相互制衡部門的原則賦予了其中一個部門為另外的部門制定規則的權利,也給予另外一個不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獨立於人民的部門(最高法院)制定規則的權利)。

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馬歇爾的政敵


馬歇爾時期最重要的,也是美國曆史上最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是馬伯裡訴麥迪遜案(Marbury v.Madison)。馬伯裡訴麥迪遜案確立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原則,這意味著美國法院有權廢除法律、法規和政府違反美國憲法的行為。馬伯裡訴麥迪遜案在1803年被宣判,迄今為止仍然是美國憲政史中最重要的一個案例。馬歇爾在馬伯裡訴麥迪遜案中的判決,確立了美國憲法是具有實際操作意義的“法律”,而不僅僅是政治原則和理想的描述,並界定了司法與行政和立法之間的相互獨立與制衡的關係。除了馬伯裡訴麥迪遜案之外,馬歇爾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時,最高法院還做出了幾項與聯邦制有關的重要判決。例如,在1819年麥克洛克訴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中,最高法院裁定,洲際商業條例和其他法律允許國會建立國家銀行。而在1824年的吉本斯訴奧格登案(Gibbons v.Ogden)中,最高法院裁定國會有權監管州際交通。


美國第二任美國總統約翰·亞當斯


馬伯裡訴麥迪遜案源於即將離任的第二任美國總統約翰·亞當斯和即將上任的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之間的政治和意識形態對抗。1800年,亞當斯在大選中輸給了傑斐遜,同時傑斐遜派也在1800年的國會選舉中,取得了國會參眾兩院的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對抗傑斐遜派,聯邦黨人控制的即將閉會的第六屆國會通過了1801年司法條例,而亞當斯在其離任前兩天,根據這一法律,任命了幾十位聯邦黨人的支持者作為新設立的聯邦下級法院的法官,這些法官被稱為“星夜法官”。這一任命也被參議院通過,但由於時間緊,任務重,所以時任國務卿,而且已經被任命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馬歇爾,沒有來得及在委任狀上蓋國璽。


1789年司法條例


而傑斐遜上任以後,對前任政府的這種操作極為不滿,所以新國會(第七屆國會)很快就廢除了司法條例,而傑斐遜也指示他的國務卿麥迪遜扣發沒有來得及發放出去的委任狀。而其中一名沒有獲得委任狀的是馬里蘭商人威廉·馬伯裡。1801年,馬伯裡與另外三個同樣情形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最高法法院發出強制令,強制國務卿麥迪遜發出委任令。他們起訴的根據是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的規定,

聯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則和習慣所容許的範圍內,有權向聯邦政府現職官員下達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義務。

如何處理這個案子,對馬歇爾為首的最高法院六位大法官們來說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如果支持馬伯裡,下令麥迪遜發出委任狀,麥迪遜極可能拒絕執行,而法院並沒有任何手段來執行這一判決。如果不支持馬伯裡,這無疑是表明聯邦黨人已向民主共和黨人屈服。


威廉·馬伯裡


在這種情況下,馬歇爾在1803年2月24日,宣佈了由他起草的“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最高法院的判決。在這一判決中,馬歇爾回答了三個自己提出的問題,即第一,馬伯裡等人是否有權獲得他們的委任狀;第二,如果馬伯裡等人有這一權利,並且這一權利受到侵犯,那麼政府是否應該為他們提供補救辦法;第三,如果政府應該為他們提供補救辦法,那麼是否應該由最高法院下達強制令來強制執行。對於前兩個問題,馬歇爾認為回答應該是肯定的,即既然他們已經被委任,那麼委任就是不可被撤銷的,就不能拒發他們的委任狀。當然,麥迪遜同樣也不得剝奪馬伯裡等任的既有權力,法院有責任幫助他們獲得委任狀。但是對第三個問題的回答,則表明了馬歇爾的政治智慧。馬歇爾認為,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第三條第二款,最高法院只有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領事等外國使節或州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案子時,才具有初審權。而馬伯裡訴麥迪遜一案中,馬伯裡既不是外國使節,也不是州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對這一案件,沒有初審管轄權!也就是說,馬伯裡告錯地方了。同時,根據1787年憲法,最高法院沒有向行政官員下達強制執行令的權力。


時任國務卿的詹姆斯·麥迪遜


當馬歇爾的判詞到這兒,圖窮匕見了,前面所列的1789年司法條例第13條的規定,和1787年憲法的規定,相沖突了。因此,馬歇爾現在將矛頭指向了國會制定的法律和合法性問題上了,也就是說,如果國會制定的法律與1787年憲法相沖突,那麼法院應該按照國會制定的法律,還是1787年憲法來進行裁決這一問題。而馬歇爾對這一問題的論述,則成了美國憲政史上最精彩的部分。他指出,國會通過司法條例規定最高法院有權向聯邦官員發出命令時,實際上是擴大了1787年憲法規定的司法權。而最高法院如果按照這一法律執行,那麼相當於承認國會可以擴大憲法授予它的權力。但問題在於,國會沒有這個權力。因為憲法擁有“超越一切的”和“恆久的”性質。


美國最高法院大樓的碑文上刻印的馬歇爾首席大法官馬伯裡訴麥迪遜案的判詞


接著,馬歇爾指出如果法律和法律之間,國會的法律與憲法衝突時,最高法院必須就其中一個的合法性做出裁決,這是

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

而當憲法和普通法律同時適用某個案件,而兩者存在衝突,只能按照其中一個執行時,最高法院的決定以憲法為準,如果法官不這麼做,那就是犯罪。因此,馬歇爾宣佈1789年司法條例違憲無效。這樣的話,本質上是由於黨派鬥爭需要而做出的這一判決,最終成為美國憲政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確立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這不能說是一個大大的諷刺,某種意義上,自私的冬季成就了人類偉大的事業,這句話,真的沒錯。


hording


很簡單,請問美國最高法院是哪個黨派的!是美國最高法院引起的嗎?所以最高法院不能跟國家政府做鬥爭,國家政府,人民政府懂法比法院多去了,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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