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對岳父母、兒媳對公婆是否有贍養義務?

法官說法 | 女婿對岳父母、兒媳對公婆是否有贍養義務?


法官說法 | 女婿對岳父母、兒媳對公婆是否有贍養義務?

【案情】

吳某(女)今年71歲,體弱多病,老伴早已去世。生有2個女兒,一直和大女兒共同生活,2018年3月,大女兒因病去世,女婿許某便不再贍養吳某,也拒絕給吳某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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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對於許某是否有贍養吳某的義務,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許某有贍養吳某的義務。因為吳某一直跟其大女兒及女婿許某共同生活,故女婿許某在其妻子死亡後,有繼續贍養吳某的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許某不負有贍養吳某的義務。從道德層面講,鼓勵許某贍養吳某,但法律未規定許某對吳某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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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一、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而言,並未直接規定女婿、兒媳為贍養人。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所以女婿並非法定贍養義務人。

二、我國法律只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有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如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當然,我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既包括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也包括法律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顯然,女婿對岳父母是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的贍養義務的。

因為兒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繼承權。

三、從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分析。很多人可能認為,兒媳和公婆一起生活,是一家人,應該對公婆有贍養義務,其實不然。從道德層面來講,兒媳對公婆有贍養義務,但是這並不是法定義務。我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 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雖然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公婆、岳父母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但是法律還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這也與我國的傳統美德相契合。

綜上所述,女婿對丈母孃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是法律以及傳統美德都鼓勵女婿贍養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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