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同共有的財產如何分割?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及生活方式的轉變,我國婚姻家庭的穩固程度不斷降低,離婚率迅速攀升,大量離婚糾紛案件湧入法院。離婚除涉及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外,還牽扯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離婚時能查明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應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過程中一併處理,但財產涉及案外人利益或者牽扯其他法律關係時,不宜一併處理。

那麼,離婚後,原家庭共同共有的財產應該如何處理?


離婚後共同共有的財產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鶴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義(女)與被告張某永原系夫妻,雙方於2018年3月26日經本院判決離婚。被告張某林系被告張某永的父親,第三人杜某彥系被告張某永的母親。第三人杜某彥及案外人張某二(被告張某永的哥哥)與被告張某永、張某林已分家十多年,分家後雙方已分戶,杜某彥的戶口在戶主為張某二的戶口內。在原告張某義與被告張某永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告張某義與被告張某永、張某林於2014年共同建設了磚混結構樓房三間兩層半及磚木結構豬圈三間,並在建設主房前建設了圍牆、大門等附屬設施。原告張某義與被告張某永在建房期間向原告的母親借款60000元用於建房。在原告張某義與被告張某永的離婚訴訟中,未對上述財產進行處理。雙方在建房過程中未對房屋建成後各自的份額進行書面或口頭約定。2018年4月26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分割上述房產及附屬設施。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明確表示不要求實物分割,要求以經濟找補的方式進行分割。

【案件焦點】

1、第三人杜某彥對爭議房產是否有份額?

2、爭議房產應如何分割?

【法院裁判】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第三人杜某某認為其對涉案房享有份額,對此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對涉案房產的建設進行了出資,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且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第三人杜某某的戶口系在其子案外人張某二(被告張某永的哥哥)的戶口下,未與被告張某永、張某林的戶口在一起,其陳述分家後一直與被告張某永、張某林共同生活有悖常理,也不符合本地農村習俗,故對第三人杜某某主張的其對涉案房產享有份額的請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在原告張某義與被告張某永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張某義與張某永、被告張某林共同建設的磚混結構樓房三間兩層半及磚木結構豬圈三間及圍牆、大門等附屬設施屬張某義、張某永、張某林的共有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原、被告原系家庭關係,故涉案房產應屬張某義、張某永、張某林共同共有。現張某義與張某永已離婚,故原告張某義要求分割涉案的共有財產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支持。鑑於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明確表示不要求實物分割,故對涉案的共有財產由二被告享受、二被告支付給原告財產折價款為宜,財產折價款數額結合本案實際,本著照顧子女、老人的原則酌情確定為60000元。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原、被告在建房過程中曾向原告母親借款60000元,該借款應認定為原、被告雙方為建房所欠的家庭共同債務,應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償還。綜上,判決如下:一、原告張某義對涉案房產享有的份額由被告張某永、張某林享受,由被告張某永、張某林在本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支付給原告張某義財產折價款60000元;二、向原告張某義母親的借款60000元由原告張某義、被告張某永、張某林共同償還;三、駁回第三人杜某某關於其對涉案房產享有份額的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後語】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本案涉案房產為家庭共同財產,由原家庭成員共同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本案原告張某義與被告張某永經法院判決已離婚,張某義基於婚姻關係的解除及對家庭財產的共同共有而享有對共有物分割的請求權。物權法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發揮物的效用,使之物盡其用。在共有狀態下由於所有權主體的非單一性,各共有人之間在物的使用上容易發生衝突,導致互相推諉或爭搶,最終不利於物盡其用,法律通過賦予共有人分割請求權可結束共有狀態,有利於發揮物的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本案涉案房產難以分割,加之離婚後張某義和張某永系獨立自然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屋簷下諸多不便,故房產歸給一方、對房產估價後由享有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較為恰當。離婚時如財產問題未得到處理,當事人可通過另案起訴的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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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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