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煤气中毒被认定工亡后,如何赔偿?

工人煤气中毒被认定工亡后,如何赔偿?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工厂担任保养员,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日下午19点30被人发现在车间昏迷不醒,随后送往卫生院抢救。当日20时19分,李某因煤气中毒抢救无效死亡,被卫生院诊断为“临床死亡”。2017年1月12日,被当地人社局认定李某死亡为工伤。2016年11月6日,经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工厂支付了30,000元丧葬费给李某家属,由李某家属自行办理丧葬事宜;待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不管结果是都认定为工伤,工厂都承诺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李某家属进行赔付。收到工伤认定书后,李某家属多次向工厂提出给付相关赔偿请求,工厂却借故推脱。

仲裁请求

1.工厂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处理事故误工费等合计775,460元(其中:抚恤金246,24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28,320元,误工费900元,丧葬的已给付,不计入)。

仲裁结果

一、由工厂在被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人民币伍拾贰万捌仟叁佰贰拾元(¥528,320元)整。

二、由工厂在被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李某供养亲属抚恤金共人民币拾陆万捌仟贰佰肆拾贰元(¥168,242元)整。

三、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李某入职到工厂工作,岗位为保养员,月工资2,700元。工厂长期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6年11月5日19时23分左右,李某被发现在工作场所昏迷不醒,经工厂员工现场抢救后送往镇卫生院抢救。当日20时19分,李某因煤气中毒抢救无效死亡,镇卫生院诊断为“临床死亡”。2017年1月12日,当地人社局认定蓝耀胜死亡为工伤。2016年11月6日,经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工厂支付了30,000元丧葬费给申请人,由李某家属自行办理丧葬事宜。工厂已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2016年1月1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0倍。李某家属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28,32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李某家属请求900元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李某家属主张工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本委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基数为2,342元,本委确认李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68,242元(2,342/月×40%×180个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李某家属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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