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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同心派出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小分队民警、辅警在同心镇那柯里村开展工作中,查获一起非法电鱼案,缴获电鱼器一台。
![【警方资讯】那柯里景区非法电鱼 4名男子被移送相关部门](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当日,同心派出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小分队到213国道同心镇那柯里景区沿线入户开展工作。15时许,小分队到213国道线、同心镇会连环线路口时,发现有四名男子(李某,男,1993年生;罗某,男,1990年生;李某,男,1988年生;李某,男,1990年生)在213国道下方河道中电鱼,民警、辅警立即下车到河道中制止电鱼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该四名男子均是墨江县人,在思茅区打工,中午从普洱市思茅区来到那柯里景区河道内电鱼,现场查获一台电鱼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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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四名电鱼违法人目前,该四名电鱼违法人员已移交渔政部门处理。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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