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過期3天 消費者經努力獲十倍賠償

市民楊女士購買了一瓶飲料,喝了一半才發現是過期的,找商家理論,只願退貨,不願賠償。導報記者介入後,商家依相關法律規定對她進行了10倍賠償。這究竟是怎麼回事?買到過期食品該如何維權?導報記者進行調查。

喝了一半發現飲料過期3天

市民楊女士在集美石鼓路附近一家便利店購買了一瓶“牛奶煮製茶飲”,價格13.8元。“我胃不好,經常買這種熱飲喝,這次喝起來感覺味道不太對勁。”喝了半瓶後,她下意識地看了看瓶身,這一看嚇一跳,瓶身上寫著保質期至4月2日0時止,過期3天了!

楊女士一陣噁心,差點吐了出來。緩過神後,她回頭找店家理論。“那個老闆說,是下架的時候店員沒注意到,可以退錢給我。”僅僅是退錢?楊女士不樂意了,“我身體要是出什麼問題你們要負責,要賠償給我!”

商家雖然作出道歉,但認為沒有給楊女士造成身體損害,並不同意賠償請求。楊女士懊悔,購買時未仔細察看保質期,買完單也沒有拿小票,“我那時候也是大意,想維權都拿不出證據。”好在身體無大礙,協商無果,她拿著沒喝完的半瓶飲料無奈回了家。

記者介入商家十倍賠償

隨後楊女士嚮導報記者進行反映,導報記者在瓶身上看到一個圓形的“熱罐機飲品時控標貼”,顯示“食品安全期限至4月2日0時止”。昨日下午,導報記者隨同楊女士來到這家店。在熱飲機裡,並未看到這種飲料,也未發現過期飲料。

為何出現過期飲料?男店主解釋,“店員上貨的時候沒注意,沒把過期的替換下來。我們發現後全部都下架處理,畢竟食品安全是第一的”。一名女店員接著說:“按規定我們每天都要清貨的,是一個新來的同事沒經驗疏忽了。”

店主表示了歉意,願意退款後再賠償一罐的價錢,對此楊女士不接受,“誰知道我肚子裡喝下了多少細菌,過一段出問題怎麼辦?”導報記者向店主解釋了銷售過期食品的危害和相關規定,店主承諾,“我們絕對不會再犯這種錯誤!”

在導報記者的協調下,店主最終妥協,楊女士拿到了138元的現金賠償。“不管是不是故意,還是要引以為戒吧。”楊女士對這樣的處理表示接受。

律師觀點

買到過期食品可主張十倍賠償

對此,福建涇渭明律師事務所鄭加源律師分析,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此外,證據確鑿的,相關部門也會作出處罰,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應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或經營者責任的,一方先行賠償後有權向對方追償。

如何維權?鄭律師提醒,要保存購物小票,最好能對商家的相同商品拍照取證,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及時索賠,可撥打消協電話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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