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致歉、約談、關站、整改、進駐和股票跌停,視覺中國冤嗎?


質疑、致歉、約談、關站、整改、進駐和股票跌停,視覺中國冤嗎?

這或許是視覺(中國)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視覺中國”)此前圖片版權許可授權業務模式運營中存在的最大“黑洞”。

因此,在短短不到一天時間裡,視覺中國經歷了“各方質疑、對外致歉、監管約談、主動關站、啟動整改、監管進駐和股票跌停……”等“過山車式”體驗。

目前來看,2019年4月11日應該會成為視覺中國成長史中最為“悲慘的一天”。

當天下午還沉浸在“上了微博熱搜”沾沾自喜中,晚上就主動致歉、監管約談和關閉網站,隔天又迎來了調查組的進駐,此外,在資本市場也遭遇投資者“用腳投票”,股票遭遇跌停。

事實上,視覺中國此番引發各界關注和熱議的起因是,其在系統內對黑洞、國旗、國徽等特殊圖片備註獲得了版權許可,而其一些工作人員在接受用戶或媒體採訪時,還承認使用其平臺上的此類照片,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但問題的根源,其實還是在圖片版權保護和合理使用的邊界如何確定,以及在何種情形下,用戶使用了視覺中國的圖片需要支付費用的問題。

圖片版權:形成方式不同,可能會構成多重形態作品

質疑、致歉、約談、關站、整改、進駐和股票跌停,視覺中國冤嗎?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同樣是一張圖片,根據圖片形成的方式不同,可能會構成不同的作品。包括攝影作品、美術作品或圖形作品等。

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所謂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所謂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所謂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簡單說,公眾熟知的照片屬於攝影作品,而各種形式的繪畫則屬於美術作品,類似介紹某種機制或系統的原理或結構示意圖等屬於圖形作品。

而回歸到視覺中國此番引發各界關注的特定類型圖片,比如國旗、國徽或黑洞圖片。

對於國旗、國徽來說,其圖案是通過設計而來,從作品角度可以歸為美術作品,但是按照《國旗法》和《國徽法》的規定,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使用有著嚴格的限制條件和場合。

比如,根據《國徽法》規定,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一)商標、廣告;(二)日常生活的陳設佈置;(三)私人慶弔活動;(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而根據《國旗法》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可以看到,國旗、國徽及其圖案的使用有很多法定的限制要求,不得用於商業目的是其中最重要的限制要求之一。

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因此,不具有獨創性的含有國旗、國徽或其圖案的圖片,不滿足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要求,很難再形成獨立的作品。

因此,類似視覺中國等機構,對於此類圖片不得也不應聲明獲得版權授權,不得也不應以“版權許可或許可使用”的名義再向他人單獨收取費用。

版權邊界:合理使用制度,是對作品保護的例外規定

質疑、致歉、約談、關站、整改、進駐和股票跌停,視覺中國冤嗎?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者享有的著作權,主要包括“(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複製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製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彙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其中,(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並據此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因此,類似視覺中國等機構可能獲得的版權授權或轉讓的部分,也僅限於對特定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及其他權利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等權利範圍。

雖然,《著作權法》賦予了作者很多權利,但是,為了鼓勵作品創作和傳播,促進業態繁榮,《著作權法》也對特定場合下作者享有的作品著作權進行了限制,建立了“合理使用制度”,也就是在特定使用情形下,可以不必獲得作者授權、不必支付報酬,但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即可在有限範圍內使用他人作品。

按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避雷指南:個人學習、研究或為說明特定問題使用

質疑、致歉、約談、關站、整改、進駐和股票跌停,視覺中國冤嗎?

2019年4月11日,視覺中國遭遇各方“怒懟”,除去暴露了其對某些圖片是否具有版權,權利人授權行為本身是否正當、合法,存在很多管理“黑洞”外,也凸顯了此前其在業務推廣過程中留下不少“罵名”。

比如,有的自媒體表示,曾被迫與視覺中國達成許可合作,支付十餘萬元,再比如,包括高校等在內的很多單位,可能都收到過視覺中國名為“合作邀約函”,實為“侵權通知函”的書面通知。

可以看到,視覺中國此前聚焦的重點主要是各類企事業單位或機構,究其原因在於,個人在類似微博、微信或文章中使用部分圖片,可能會構成著作權法意義的“合理使用”,而機構可能未必會構成。

誠如前述,按照《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範疇。

因此,很多自媒體,尤其是個人自媒體,其在撰寫文章時,尤其是一些具有評論性質的文章,基於“說明某一問題”而適當引用他人圖片作品時,其負擔的義務主要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如果確實不知道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稱,可在接到權利人通知時,予以備註說明,或獲得權利人諒解。

當然,對於一些機構型自媒體來說,如果不是正規的新聞機構,它們確實不屬於“合理使用”範疇之內,那麼,確實有必要與正規圖片公司達成常態化的合作,解決企業經營中可能存在的圖片侵權問題。

但是,這種合作達成也應是雙方平等協商達成的合作,而非視覺中國等機構單一提供包年費用方案等。

此外,對於類似在廣告、海報等具有商業推廣性質的內容,使用他人享有版權的圖片,相關企事業單位應獲得作者授權並支付報酬也應成為社會共識。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類似視覺中國等圖片版權運營機構存在的問題,需要深刻剖析,也需要它們認真整改。

但是,這些機構自身犯的錯,並不能否認我國加強保護著作權在內的各項知識產權的力度和決心,也不能抹殺一些正規機構為推動圖片版權許可工作所作出的努力。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