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动特警!马鞍山一男子满脸是血,还拿着铁棍剪刀正要…

没错!又是酒精惹得祸!

日前,当涂县一男子因喝酒过量

与其妻子发生矛盾纠纷,

随即打架伤人,

拿起身边的铁棍和剪刀

扬言要收拾其老婆,

幸亏当涂县公安局巡防大队

出警特巡警及时到场,

使用最小单元作战化快速将该男子制服,

避免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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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当天下午4时许,当涂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接到一女子报警称,在西大社区楼道中有名男子满脸是血,手持剪刀和铁棍准备伤及女子,情况危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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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大队路面巡逻民警立刻驱车前往出事地点。在特警车上,民警曹宜强迅速指令特巡警队员将随身警用装备(长盾牌、长警棍、抓捕器、腰叉)准备就绪,3分钟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醉酒男子已满脸是血,正在言语威胁其女子,醉酒男子手持剪刀和铁棍向该女子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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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不给我处理此事,我就用剪刀戳她”醉酒男子激动说道。民警曹宜强随即上前劝说并观察醉酒男子情况,突然,他一个箭步上前一把控制住嫌疑人双手,一名特巡警将抓捕器插入其腿部控制其腿踝,另一名特巡警迅速夺下剪刀和铁棍将其制服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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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特巡警开展大练兵。

经事后了解,该男子王某因喝酒成瘾经常与其妻子发生矛盾,醒酒后,该男子王某后悔不已,对其妻子保证下次不会再犯。该女子也原谅了男子王某。目前,醉酒男子王某在姑孰派出所民警的教育下写了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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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有话说

@宁静吱呀:没用的男人的标志:经常醉酒、打老婆

@袁花老刘 :最瞧不起打老婆的男人

@皮革城阿华 :男人自己没出息就会那老婆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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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

这个话题真的已经说了不止一次了

去年一年,

马鞍山就发了6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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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 请不要选择隐忍

案例:

2018年7月27日,雨山法院首次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并同时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拘留的当事人王某,本是当天离婚案件的原告,应当与作为离婚案件被告的刘某在法院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然而,在庭审开始前的十几分钟,两人在法庭外相遇,王某开始对刘某进行言语上的攻击。两人发生口角没多久,王某突然对刘某进行身体上的击打。

在法庭附近巡视的法警发现该状况后,立即上前制止二人的行为,暂时将情绪激动的王某控制住。法警在了解情况后,及时与案件的承办法官周冰一联系。周法官知晓情况后,对于作出这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王某,进行了严肃训诫,但王某拒不听从劝阻,毫无悔改意愿,且态度依旧猖狂,甚至扬言出去后要对刘某进行报复,与刘某“自行了断!”

对于这种严重损害当事人以及司法权威记公信力的行为,承办法官立即向院领导汇报案件情况,经过讨论,对于王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为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刘某的人身安全,在刘某的申请下,雨山法院家事审判庭向王某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殴打、威胁、恐吓刘某及刘某近亲属;禁止王某骚扰、跟踪刘某及刘某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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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暴 要及时固定、收集证据

如果你正遭受紧迫危险,或是有遭受到重大伤害的可能性,一定要立即拨打110报案,或者自行前往邻近的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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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安机关报案后,一定要详尽、如实诉说自己的遭遇,公安机关会进行记录并处理,这对日后寻求协助或进行诉讼时,会是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当因遭受家暴而受伤时一定要到医院治疗并留存伤情照片及病例、医疗票据等资料,作为今后诉讼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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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作出的一项民事裁定,它的申请事项主要包含,申请时间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一般为受害者,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也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保护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保护措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保护时效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自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但在期限届满前,如家庭暴力的情形仍然存在或已然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同样可以在上述期间内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如何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有协助义务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因此,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若被申请人违反执行,需承担法律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身体上不法的侵害和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身体上不法的侵害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例如用鞭、殴、踢、捶、推、拉、甩、扯、掴、抓、咬、烧、扭曲肢体、揪头发、扼喉或使用器械攻击等方式。

精神上不法的侵害包含“言语攻击”与“心理或情绪虐待”。其中言语攻击是以言语或语调威胁、恐吓或企图贬损他人自尊的行为,例如辱骂、谩骂对方、恐吓杀死全家、威胁让其再也见不到小孩等。心理或情绪虐待则如以羞辱、瞪眼不实指责、跟踪、监视、限制自由、破坏对方心爱的物品、放火、开煤气等使人心生畏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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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日报社融媒体记者:吴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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