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选择执行法院?

韩謿


先看看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比如,一审判决是青岛市即墨人民法院,二审是青岛市中级法院。经查被告人有一套房子在青岛市李沧区。这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即墨法院和李沧法院都有管辖权,从处置房子方便的角度可以选择李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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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管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这里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是仲裁裁决书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所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主要有两个法院,一个是作出判决的法院,另一个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从本质上来说,申请强制执行,肯定是基于执行考虑,所以尽量选择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如果不是财产所在地法院,则将有可能涉及委托执行,委托执行则有可能出现委托法院推诿敷衍,导致执行程序及时间消耗较长。

若是在诉讼中已经申请财产保全,则可以向作出判决生效判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财产保全查封可以直接转为执行查封,向执行程序过渡。若是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则涉及查封处置权的移交问题,造成程序及时间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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