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計提,借記入相關科目;再繳納,貸記銀行存款。
1.記入”稅金及附加”
包括:應交消費稅,附加稅(費)之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
財稅[2016]22號文件規定,全面試行營改增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範圍擴大,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原計入管理費用)。
2.記入”所得稅費用”
應交所得稅
3.計入"應付職工薪酬"
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4.計入"管理費用"
包括:
應交社保費用、文化事業建設費等文化事業建設費:從事廣告服務、娛樂服務的單位及個人,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5.計入"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價值的一部分,一併在“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轉讓時應交土地增值稅。
6.計入"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應交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採用定額稅率,計稅依據為佔有耕地面積,標準取決於經濟發展程度(各地不同),佔用耕地時一次性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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