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奔馳車主哭訴維權”事件,來看看美國消費者維權為何敢“漫天要價”?

日前,一則女子坐在奔馳車前蓋上“哭訴維權”的視頻在網絡瘋傳,原因是該女子在陝西西安利之星剛剛購買的奔馳車輛,還沒開出4S店就疑似存在發動機“漏油”。之後,該女子與涉事4S店進行多次協商,但被告知無法退款也不能換車。回顧歷史,該事件不由得讓人想起了美國的那場著名的消費者維權訴訟。而該案的判決結果影響重大:它重新定義了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檢察風雲》雜誌就曾刊登林海撰寫的《美國消費者的“瘋狂”維權之訴》一文,對上述維權案件進行深度剖析,並評價其積極意義:此案過後,為避免付出懲罰性賠償的代價,美國商家開始不得不將消費者安全視為自身的重要義務——儘管有時法律未作規定,但由於存在著潛在的、“不按牌理出牌”的消費者,商家只能採取積極預防和“消極買單”(對消費者投訴的高度重視,以及對賠償請求的言聽計從)兩種方式來承擔產品和服務的安全責任。

跳出“奔馳車主哭訴維權”事件,來看看美國消費者維權為何敢“漫天要價”?

■一杯咖啡引發的訴案

史特拉獎是為紀念瑞貝卡·史特拉(Rebecca Stella)太太而設的一項“荒誕訴訟獎”。1992年,這位72歲的史特拉太太被麥當勞咖啡燙傷,並提起了一場著名的訴訟。

當天,史特拉太太的孫子開車帶她到麥當勞,在窗口買了一杯外帶咖啡後,她將杯子夾在兩腿之間,試圖打開杯蓋往裡加糖和奶精,沒想到杯子翻了,滾燙的咖啡將她的大腿、腹股溝等部位燙傷,大部分受傷部位達到三度燙傷的程度(一度為表皮受傷,二度為真皮受傷,三度為皮下組織受傷)。經住院治療並多次植皮,兩年後才得以重新下地行走。最初,史特拉太太的女兒只要求麥當勞賠償他們2萬美元醫藥費及護理費。而麥當勞則傲慢地表示,只肯賠償800美元。一怒之下,史特拉家聘請律師,將麥當勞起訴到了法院,理由是麥當勞出售的咖啡“具備不合理的危險性”,並屬於“粗製濫造產品”之列。

當時輿論普遍支持麥當勞,甚至對史特拉太太冷嘲熱諷。陪審團也認為這個案子滑稽可笑,很快可以結案。但是,當律師在庭上展示老太太受傷的照片時,滿座震驚,遂開始認真考察麥當勞的咖啡是否具有缺陷。經查證,麥當勞當時出售的咖啡溫度的確偏高,為80℃~90℃,高於其他幾個快餐連鎖店的70℃~75℃。更嚴重的是,杯子上也沒有任何明顯警示。史特拉太太請來的燙傷專家證實,如果麥當勞的咖啡和其他快餐店的咖啡溫度相當,則老太太在同樣的情況下最多隻能造成二度燙傷,受到的傷害會小得多。

那麼,麥當勞為什麼要提供高溫咖啡呢?據說,當時麥當勞的代表在法庭上侃侃而談,說他們諮詢了咖啡專家,96℃沖泡的咖啡,遞到顧客手中時在82℃到86℃之間,口味最為醇厚。史特拉太太的律師馬上追問:貴店難道沒有從消費者人身安全角度諮詢過燙傷專家的意見嗎?答案是沒有。陪審團當下有了決斷,判決麥當勞對於史特拉太太的燙傷承擔80%責任,需賠償1.6萬美元。然而,法庭此時考慮到另一個問題:史特拉太太被燙傷這件事,是偶發事件還是可能經常出現呢?通過查閱公司內部的秘檔記錄,發現在1982年至1992年的10年間,麥當勞總共收到700餘起咖啡燙傷事故的投訴,而麥當勞只是私下給受害者一點補償了事,並未實際考慮改善這一問題。當庭,麥當勞的律師甚至說,參照10年間共賣出的100億杯咖啡,事故率僅為0.000007%,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然而正是這一看似“科學理性”的概率,使陪審員憤慨至極。商家看到的,只有冷冰冰的數字,而不是那700多名消費者被咖啡燙傷所致的重大痛苦。無獨有偶,1999年通用汽車公司也因為類似的情形,受到過重罰——某款汽車存在安全隱患,通用公司早已心知肚明,卻進行了一番計算:發生車禍的概率乘上每個死者需要賠付的款項,遠小於進行召回和技術改進的成本,於是決定置之不理,任由這一隱患奪去一個又一個的生命。事實公開後,陪審團給予通用汽車近乎天價的罰單,以懲其草菅人命和冷酷殘忍。在史特拉案件中,陪審團所無法忍受的,也正是商業巨頭這種冷漠傲慢和敷衍塞責。所以,他們一致決定,判決麥當勞必須支付270萬美元的懲罰性補償。不過,主審法官認為,陪審團過於意氣用事,將懲罰性賠償金減至64萬美元。原被告雙方均不服膺,雙雙上訴,最終實現庭外和解,賠償金額定格為100萬美元。

■近乎荒誕的維權之訴

此後,一個名作Real Stella Awards的民間組織應運而生,每年評選出類似的維權之訴,並授予其史特拉獎稱號。在Real Stella Awards的網站主頁上,赫然寫著他們選取案例的原則:原告——“投機主義者和自說自話的受害人”起訴被告——“任何可能的、有錢的口袋和美國司法制度”。這些維權之訴中不乏奇異滑稽、“咎由自取”者。這一獎項也成為某種荒誕之訴的代名詞。

比如,2002年入圍史特拉獎第七名至第二名的訴訟分別如下:

第七名:在德州,有位叫Catherine的婦女告贏一家傢俱店,得到78萬美元的賠償,原因是她在該傢俱店內奔跑時,被一小孩絆倒而扭傷了腳關節,店員沒有制止小孩在店內玩耍。但該小孩不是別人,正是她的兒子。

第六名:在洛衫磯,19歲的Carl Truman得到7.8萬美元外加醫療費用的賠償,因為他的鄰居開車壓過他的手。這一事故為什麼會發生?因為那位鄰居開車時,沒有注意到這位青年正在偷他汽車輪胎上的車蓋。

第五名:在賓州,一位名叫Dickson的樑上君子,入宅行竊欲從車庫離開時,車庫的自動開門裝置壞了,門打不開,而回到房屋的門又自動鎖住。不巧屋主在外度假,於是Dickson被困在車庫達八天之久,只靠一罐可樂和一袋狗食度日。事後他怒告屋主的保險公司,竟贏得50萬美元賠償。

第四名:在阿肯色小巖城,有位 Jerry William 屁股被隔壁鄰居家的狼狗咬傷。狗為何咬他?因為他拿棍棒不停地打它,激怒了它。最終法庭判決鄰居賠他1.45萬美元,並承擔一切醫療費用。

第三名:在費城,一家餐館輸掉官司,被迫付給來自賓州的 Amber Carson 11.35萬美元的賠償。她因地上溼滑跌碎尾骨。然而,地上溼滑的原因是,大約30秒前,她因爭吵而將飲料潑向男友。

第二名:還是在德州,Walton小姐為了逃避夜總會3.5美元的門票,想從廁所窗戶爬入,結果摔倒跌破門牙兩顆。她起訴夜總會,竟得到1.2萬美元賠償,並向夜總會報銷了補牙的費用。

當年度的大獎,最終頒給了俄克拉荷馬的 Marv Gresinski。他買了一輛嶄新的旅行車。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動駕駛定在70英里的時速,就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最後發生重大車禍。幸好Gresinski還活著,狀告該車製造廠,理由是車子的說明書上沒有說,不可以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法庭最終判決,製造廠賠償他175萬美元,外加全新旅行車一輛。過後,該製造廠真的把這一條加在了說明書上,聊以安慰自己“吃一塹,長一智”。

不過,入圍史特拉獎的也不全是成功的案例。有些案例也會因其荒誕有趣或具典型意義,而入圍甚至獲獎。比如,2006年獲獎的就是這樣一個案例:俄勒岡人Heckard和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長得幾乎一模一樣,儘管他比喬丹矮3英寸,瘦25磅,但他仍然時常被認作喬丹。他並未以此為榮,而是打算狀告Nike 公司,原因是Nike公司使用喬丹肖像的行為對自己“構成誹謗並造成永久性傷害”。他提出了5200萬美元的補償和3.64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訴求,就連見多識廣的Real Stella Awards組織也目瞪口呆,只能將當年的大獎頒給他——儘管最後他在律師的勸說下撤訴,未堅持這場空前絕後的訴訟。

跳出“奔馳車主哭訴維權”事件,來看看美國消費者維權為何敢“漫天要價”?

■保護消費者的內在法理

史特拉案重新定義了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此案過後,為避免付出懲罰性賠償的代價,商家開始不得不將消費者安全視為自身的重要義務——儘管有時法律未作規定,但由於存在著潛在的、“不按牌理出牌”的消費者,商家只能採取積極預防和“消極買單”兩種方式來承擔產品和服務的安全責任。

所謂的積極預防,就是努力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能,或對產品說明進行更為嚴密的設計。前者的例子,如汽車製造商受到史特拉案的啟發,在車上安裝了放飲料杯的裝置,使得在汽車上因飲料翻倒而引發的事故大大減少。而後者的例子,則顯得更為有趣:商家要麼將說明書寫得更淺顯易懂,比如麥當勞在咖啡杯上用顯著大字標明“小心咖啡很熱”或“熱飲勿用吸管”的字樣;要麼寫明各種各樣令人啼笑皆非的提醒語,比如Sears吹風機的說明上寫道:“睡眠時請勿使用。”Swanson冷凍食品的說明上寫著:“食用方法:建議先解凍。”某飯店提供的浴帽外盒上寫著:“只適用一顆腦袋。”某兒童穿的玩具超人服上更是很有先見之明地寫道:“警告:此服裝無法讓你飛起來。”

而消極買單,則體現為對消費者投訴的高度重視,以及對賠償請求的言聽計從。在史特拉獎的榜單上,消費者僅因商家的一點小瑕疵就獲得高價賠償的情況比比皆是。甚至商家所為已經無可指摘、反而是受害者行事乖張才導致的最終侵害,也屢屢由商家“買單”。比如:2006年度入圍史特拉獎的Marcy Meckler案,事主走出商場時,Meckler受到灌木叢中一隻松鼠的“襲擊”。她瘋狂地想把松鼠從腿上甩開,結果摔倒受傷。她因此獲得商場的賠償5萬美元,理由是商家“沒有警告外面有松鼠”。又如前面提到的樑上君子Dickson,因入室行竊被困車庫8天,最後將承保房屋設施的保險公司訴上法庭,原因是他們未能維護房屋功能完備、致其逃脫未遂,竟最終獲賠50萬美元。商家之所以願意為此類賠償訴求買單,一方面是為了息事寧人,消除影響,避免損及商譽;另一方面,則是吸取了史特拉案中麥當勞的教訓——假如受害者將賠償之訴提交到法院,法院假如查知其過去有過類似的“冷漠”記錄,完全有可能給出大額懲罰性賠償的判決。

那些入圍史特拉獎的訴訟,和美國聯邦和州各級法院日常受理的諸多案件相比,只是滄海一粟。我們看到的,是荒唐詭譎的案情和無理纏訟的原告。然而支撐他們“纏訟”的,除了史特拉案的“榜樣”力量外,更重要的,還是完善的實體和程序規則,俯拾可得的律師服務,以及陪審團和法官的親和可信。因此,當史特拉獎每年的入圍名單引君哂然失笑的同時,也足以令人對其保護消費者的司法環境與傳統肅然起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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