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擅自停藥突發疾病傷妻 男子涉嫌故意傷害罪

長江日報:擅自停藥突發疾病傷妻 男子涉嫌故意傷害罪

武漢一男子在高速公路上駕車時,突然精神病發作砍傷妻子,江夏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逮捕後經查實,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李某某(化名)因擅自停藥,在高速公路上駕車時病發,持刀將車內的妻子喬某某砍傷,使原本圓滿的家庭最終支離破碎。檢方認為,該男子屬於限制責任能力,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貨車司機突發疾病揮刀傷妻

李某某自4年前初次發病,家人發現他的行為言語異常後,將其送至精神病醫院。經診斷,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後經治療,李某某病情得到緩解,便回到家中用藥物控制病情。

2018年,李某某開始從事貨運工作,為避免藥物對駕駛的影響,李某某擅自決定停止服用藥物。同年1月2日8時許,李某某駕駛貨車帶著妻子張某某(化名)和幾歲大的孩子出車,在行駛至武嘉高速江夏金港段時,因妻子張某某對其問話沒有及時回覆,李某某受到刺激突然病發,將車靠邊停下,拿出車內的甘蔗刀向妻子張某某頭部、面部一頓亂砍,張某某的手指在反抗過程中也被砍斷。

擅自停藥致案發需負刑事責任

在孩子的哭喊聲中,李某某看到已經血肉模糊的妻子,這才恢復了神智。李某某迅速駕車行至附近的金港收費站,在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報警並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經搶救後,張某某脫離了生命危險,但她面部的累累傷痕,以及被砍斷的手指已無法復原。

經鑑定,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李某某為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案發時處於疾病殘留期,由於沒有服藥,使其控制能力明顯減弱,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雖然有精神疾病,但按照法律規定,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負刑事責任。今年3月,江夏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批准逮捕。

身患精神疾病不是“免責牌”

江夏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現實中很多人認為精神病發病致刑事責任可以免責,這種思維是不對的,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該檢察官就此案解析說,本案中李某某經鑑定,因其擅自停藥,在案發時屬於疾病殘留期,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但因為有精神疾病,刑事責任能力受到限制,需要定罪處罰,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檢察官同時呼籲,在工作和生活的壓力下,精神健康也是值得高度重視的問題。對精神病患者來說,家屬在生活上、情感上的撫慰疏導十分重要,同時還要科學治療、及時服藥。只有形成基層組織、家庭和醫療機構的工作合力,才能阻滯患者病情發展,減少對精神病人放任自流的現象,最終避免精神疾病帶給家庭和社會的嚴重危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