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明確界定“軟暴力”:跟蹤、擺花圈滋擾都算

全國掃黑辦9日在京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針對如何辦理實施“軟暴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發佈會上,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對此意見進行了簡要說明。


兩高兩部明確界定“軟暴力”:跟蹤、擺花圈滋擾都算


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新華網 郭小天 攝)

杜航偉介紹,《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共12條,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軟暴力”的基本概念。

“將‘軟暴力’界定為: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杜航偉說。

二是列舉了“軟暴力”的表現形式。司法實踐中,“軟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和社會秩序等三類。

《意見》規定,“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

(二)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軟暴力”手段。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違法犯罪手段,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據此,《意見》根據“軟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採取列舉的方式,對“軟暴力”通常表現形式作出規定,避免了交叉、重複和遺漏,並與刑法分則關於具體犯罪的分類方法保持了一致。

三是規定了“軟暴力”手段客觀認定標準。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對被害人的財產、身體造成損害或者傷害,“‘軟暴力’手段往往通過間接方式造成損害或者傷害,危害後果的發生具有滯後性,難以取得直接證據。”杜航偉表示,對此,《意見》對可以認定為“軟暴力”的客觀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包括黑惡勢力實施的、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攜帶凶器實施的等情形。

四是明確了“軟暴力”手段通常適用的具體罪名。《意見》對採用“軟暴力”手段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詐勒索等黑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如何定罪處罰作了明確規定,為準確認定採用“軟暴力”手段實施的具體違法犯罪提供明確的指導意見。

杜航偉最後表示,下一步,公安機關將依據《意見》,進一步加大對黑惡勢力實施“軟暴力”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推動正在開展的三年為期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為新中國成立70週年創造安全穩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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