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欠债务 不能查封共有房产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靳某与被告李某、薛某、第三人张某(靳某妻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靳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于2018年1月15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固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靳某、薛某、张某共同偿还借款2660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明确该笔债务属于张某个人和薛某的共同债务,与靳某没有任何关系。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对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的某处房产依法查封,经评估该涉案房屋价值325100元。2018年1月2日靳某向县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靳某、薛某、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得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张某理应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房屋是否是属于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但该涉案房屋是靳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的,并非张某个人财产,而且购买房屋时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涉案房屋是靳某与张某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固镇法院对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的房产采取的查封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靳某提出的案外人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判决涉案标的物房产为靳某与张某共同共有,靳某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中止对涉案标的物房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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