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男子盜竊入獄 出獄後報復治安員殺2人


2019年4月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顏銀長執行死刑。

安康男子盜竊入獄 出獄後報復治安員殺2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2月1日,罪犯顏銀長因盜竊同村村民耕牛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1997年3月11日刑滿釋放。出獄後,顏銀長對時任鄉治安員的曾某青懷恨在心,產生報復之念。2000年7月19日23時許,顏銀長攜帶斧頭闖入曾家,被曾某青之妻姚某巧(被害人,歿年37歲)質問後,即持斧頭追砍姚某巧,致姚某巧開放性顱腦損傷並腦挫裂傷、腦功能嚴重障礙當場死亡。曾某青之子曾某見狀,逃離現場向鄰居和親屬求救。曾某青之女曾某玉(被害人,歿年15歲)見狀呵斥顏銀長,被其用斧頭砍擊頭、面部數下,致曾某玉開放性顱腦損傷並腦挫裂傷、腦功能障礙搶救無效死亡。顏銀長作案後潛逃,於2015年9月17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顏銀長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顏銀長因自己盜竊耕牛被判刑而對時任鄉治安員的曾某青懷恨在心,預謀報復,夜晚攜帶斧頭破門而入,先後持斧頭砍擊被害人姚某巧、曾某玉頭、面部數下,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顏銀長曾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顏銀長雖有自首情節,但綜合全案的事實、情節和危害後果,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顏銀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報請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處該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顏銀長會見了其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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