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車管理規定》規定了什麼?

隨著我市近年來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全市私家車數量激增,為解決停車泊位嚴重不足、停車資源多頭管理、公共停車管理規定缺乏法律保護等問題,在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的多方努力下,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車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並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實行,這是漳州市出臺的第二部實體性地方法規。

新規的實施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全社會的關注熱點,據漳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介紹,出臺這部《規定》是基於漳州全市情況所進行的一個綜合考慮

隨著經濟的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汽車保有量不斷增加,且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長,既方便了市民出行,也給城市道路與交通管理帶來極大壓力。

与您有关 |《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规定了什么?

2016年全市汽車保有量40萬輛,其中薌城11.5萬輛,而薌城、龍文的停車泊位只有4.5萬個停車泊位數與汽車保有量存在極大差距,佔道亂停、亂放、違法停車現象多發,加劇道路壓力,造成交通秩序混亂。同時停車設施、停車泊位的設置涉及多個部門,導致停車資源多頭設置、多頭管理、缺乏協調,亟需理順管理體制,依法規範車輛停放。公共停車管理涉及民生、交通和城市管理事務,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尤其是停車場建設許可、違章行政處罰、停車行政收費等行為,都需要有法律依據。當時我市還沒有相關立法,造成執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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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充分調動各方力量,高效利用和開發有限的停車資源,為公共停車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要求,積極創新政府立法起草機制,採取起草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與市政府法律人才專家庫、高等院校專家相結合的工作方式起草該《規定》。經市政府、市人大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充分調研、多方溝通、反覆論證,《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車管理規定》最終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項新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確定政府主導、規劃引領、配套建設、有效管理的原則,多部門齊抓共管,解決群眾城區出行停車難問題;同時,《規定》的出臺填補公共停車管理立法“空白”。公共停車管理涉及民生、交通和城市管理事務,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尤其是停車場建設許可、違章行政處罰、停車行政收費等行為,都需要有法律依據,《規定》的實施,這些問題便也都迎刃而解了。

確立各部門的職責

城市公共停車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涉及職能部門多,僅僅依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難以取得標本兼治的效果。所以根據我市實際,《規定》第五條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停車管理問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城市公共停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共停車管理的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委員會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公共停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最大限度盤活停車資源

解決停車難問題,《規定》在立法時已做了較全面考慮,並明確要形成以公共停車設施為主、專用停車設施、路內停車泊位和臨時停車設施為輔的城市綜合公共停車體系。新規實施後,各級政府將進一步加大公共停車設施建設,挖掘臨時停車資源,待建土地、空閒廠區、未移交道路等閒置場所作為臨時停車使用,住宅小區內部通道、空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等各類建築物),未按照規定配建停車設施的,由市、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依規劃建設的停車設施的業主或者經營管理者擅自改變停車設施使用性質的,由市、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對擅自施劃、撤除路內停車泊位或者設置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在路內停車泊位的,由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五百元罰款。

採用智能化管理

漳州主城區將開發建設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將公共停車設施、住宅小區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可對外實行錯時開放的停車泊位,接入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對社會公佈,車主可以通過手機APP瞭解就近停車泊位情況並預定。路內停車泊位、臨時停車泊位將採用電子圍欄管理。

停車設施收費

綜合考慮停車設施地理位置、供求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漳州市

實行分區域、分時段的差別化停車收費政策,以經濟手段提高停車泊位週轉率,鼓勵短時停車(不收費),提倡在市區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鼓勵社會資本

參與公共停車設施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參與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設施。鼓勵公共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的專用停車設施在滿足本單位、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下一步

我市交警部門將起草《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車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推進漳州市區公共停車位收費早日落地,鼓勵路面停車位“快停快走”,不建議長時間停車,通過價格調節槓桿,既要給臨時辦事的市民提供方便,又要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所有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確保廣大人民群眾基本的出行需求,堅持電動自行車非機動車屬性,切實有效解決電動自行車治理難題。

汽車保有量隨著經濟增長不斷增加,而公共停車設施和道路資源畢竟有限,廣大交通參與者要對此有清醒認識,理性對待,儘量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為城市“綠色”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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