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坚持专群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积极踊跃举报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分发动群众,真正打一场人人参与的扫黑除恶人民战争,广泛收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参照《临沂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及修订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等罪名的犯罪行为,举报线索奖励范围是指:

(一)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三条 本办法的举报人是向公安机关举报兰陵县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来访、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地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时,应如实记录举报内容。对实名举报的,要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对匿名举报的,要告知其使用六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凭此密码确定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 20万元;

(二)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以涉恶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抓获犯罪集团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抓获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四)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由县公安局具体实施,由县财政局给予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本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凭本人代码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本人代码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行为负责。严禁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缴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陵县公安局、兰陵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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