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法律課堂】市場監管總局權威解析電子商務經營者主體登記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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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規則

【走进法律课堂】市场监管总局权威解析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登记相关问题

關於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是《電子商務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對規範電子商務經營行為和維護網絡市場秩序具有深遠的意義。在立法過程中,該項制度亦經過了反覆論證和深入研究,最終從我國商事登記和稅收徵管制度總體考慮,力求確保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主體登記作出了安排。按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除個別情形外,包括自然人網店在內的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這裡的“個別情形”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與《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情形相對應。但因線上經營不能通過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來限定經營範圍,《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必須屬於“自產”,與收購他人產品進行販賣的行為相區分。

第二,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

“小額零星”的概念曾在稅收政策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出現。從《電子商務法》的立法目的看,是為了界定通過網絡進行的偶發的、非持續性的小額經營活動。因此類經營活動的商務性不強,且同時滿足“小額”的條件時,可不要求其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但“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的界定標準,目前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尚無據可循。現實中,由於交易金額和交易頻次持續處於動態調整之中,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定時間區間和金額標準,有必要結合立法目的,進一步研究論證。

第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此規定亦與《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進行了銜接。目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尚無對不需要進行登記的網絡經營活動的規定。線下經營活動中,比較典型的是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法》的規定,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領取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無須辦理營業執照。但是,此規定是否可以延伸至線上,如在網上開展法律服務等,是否需要辦理登記,目前有待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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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電子商務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的意義

第一,市場主體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礎要素。無論線上線下,無論企業個人,只要擬從事經營活動,就要依法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使電子商務經營者從虛擬走向現實,賦予其商事法律意義上的身份和地位。以長期穩定合法經營為目標的自然人網店和微商等電子商務經營者,會主動要求通過登記程序與自然人相區分,使其合法經營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並且獲得公示其經營狀況和能力的載體。

第二,電子商務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是實施信用監管的前提。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依法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因此,市場主體登記一方面可以作為連接信用監管的重要環節,促使電子商務經營者加強自我約束,加強誠信經營的意願;另一方面免去了對單一交易逐一瞭解和審查的程序,有利於降低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保護知識產權。

此外,我國電子商務在蓬勃發展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線上線下經營主體不平等,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因無法取得聯繫,相關經營者規避市場監管等。市場主體登記為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和稅收監管提供了抓手,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必然要求,是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

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是否會增加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者的負擔,是社會普遍關心和存有疑慮的問題。從《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思路看,對市場主體登記的規定,遵循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不將電子商務活動看作一個需要特殊准入許可的特種行業,以此體現從主體制度角度對電子商務發展的鼓勵和促進。但在另外一方面,也不因為某種經營活動採取線上方式進行,就對其完全放任不管。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電子商務活動同樣是一種經營活動,當然也需要遵守我國法律關於經營活動的一般性規定。此處的市場主體登記,並非針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特別登記方式,而是等同於線下主體的登記,也就是說,已經登記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體工商戶,在登記範圍內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無須重複進行市場主體登記。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積極轉變政府職能,大力推進“先照後證”和市場主體登記制度改革,將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企業經營範圍登記條件、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開展名稱登記改革、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等,大大降低了准入門檻,提高了准入效率。企業開辦時間大幅壓縮,電子營業執照全面推廣。當前,市場主體登記已相當便利,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不會增加經營者的負擔,影響市場活力。

此外,在需要實體地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制度下,大量沒有實體經營地址的自然人網店需要採取掛靠或租賃等方式獲得經營地址,相應的會導致經營成本的增加。市場監管總局去年12月發佈《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體現了允許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政策導向,沒有實體經營地址的自然人網店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已不存在規則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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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型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

《電子商務法》實施後,不同類型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依法履行登記義務。

對於非自然人電子商務經營者,主要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依據《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在取得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時必須辦理商事登記。對於新設的非自然人電子商務經營者,只需要按照現行有效的登記規則申請登記,同時直接將電子商務登記為其經營方式即可;對於已登記註冊的開展線下業務的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拓展電子商務業務,無須再重複進行市場主體登記。

對於自然人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自然人在線下開展經營活動,除法定豁免情形外,必須通過登記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戶,其從事線上經營活動也同樣應當通過登記取得商事主體的經營資格和身份。對於已經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將業務從線下擴展到線上,無須另行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目前尚存大量未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自然人網店,除《電子商務法》規定的豁免登記情形外,必須依照個體工商戶登記程序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這部分市場主體的登記制度亟待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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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電子商務市場主體登記與管轄的有序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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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剛剛公佈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從有利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權,及時有效地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對電子商務違法行為的管轄作出了特別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據此,對於平臺內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管轄應分三種情況。

一是同時從事線上線下經營的平臺內經營者,無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要有實體經營場所。“實際經營地”應當理解為實體經營場所所在地。因實體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經營者和違法行為實施有效控制,平臺經營者亦可通過技術手段對其線上經營行為採取措施。因此,規定了以實體經營場所所在地管轄為主,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二是僅從事線上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首次允許僅從事線上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同時規定其僅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線下生產經營活動。因此,這部分平臺內經營者的“實際經營地”應當為其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的地點,即網絡經營場所。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平臺經營者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據此,僅從事線上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之實際經營地可以認定為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其違法行為可由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管轄。

三是依據《電子商務法》不需要登記註冊的平臺內經營者。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豁免登記的情形必須是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才不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因此,此類經營者的“實際經營地”亦應當認定為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的地點,即網絡經營場所。因此,其違法行為應由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管轄。現實中,對於未登記註冊的平臺內經營者,平臺經營者直接掌握其基本信息,市場監管部門可通過平臺經營者的報送獲取相關信息,因此,由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管轄更有利於具體監管職責的實施。在市場主體登記制度設計上應儘量考慮與違法行為管轄的銜接,從而確保市場監管部門職權的匹配,增強操作性,解決網絡交易監管執法中管轄權限難以落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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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電子商務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法律制度

考慮到將網絡經營場所所在地作為登記管轄地,可能給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帶來較大的工作壓力,市場監管總局在《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中作出積極探索,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個人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此方案雖然有一定積極作用,實踐中尚存難度:由於目前人戶分離管理較為突出,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聯繫經營者可能存在困難;地方登記機關也普遍反映,由於各地對於經常居住地要求的條件不統一,可能出現執行標準的混亂;登記機關與違法行為管轄機關不一致,可能導致權利義務不匹配和工作銜接不暢的問題等。此外,《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目前《個體工商戶條例》正在修訂過程中,在該條款修改前,向個人住所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尚無法落地實施。

完善電子商務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法律制度是《電子商務法》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允許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是市場主體登記規則的一項重大突破和變革。目前,除政策層面的探索外,各地已開始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進行實踐探索。2018年12月15日,首張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電子營業執照頒發給了淘寶網的一家個人網店,登記機關為平臺經營者(淘寶網)所在地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完善市場主體登記法律制度不僅要結合電子商務的特點,構建依法、高效、便捷的准入程序,還要與加強網絡市場監管和強化信用監管有效銜接。要在充分調研論證,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個體工商戶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修訂,在行政法規或規章層面細化“網絡經營場所”的概念,明確其登記管轄機關和登記流程,完善電子商務市場主體登記規則。推動形成便捷准入與有序監管相銜接、信用約束與監管執法相配合的完備制度體系,為電子商務經營者營造寬鬆便捷的准入環境和規範有序的經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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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者“無照經營”行為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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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未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法》未作明確規定。但該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亮照經營義務,不僅要求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持續公示營業執照和有關行政許可的信息,而且要求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公示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應當理解為電子商務經營者對自身屬於何種無須辦理登記的情形進行聲明。通過公示,一方面可以使交易相對方瞭解到經營者自身的真實狀況,理性作出選擇;另一方面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形成一種信用約束,經營者會因擔心“零星小額”等情形的公示影響到自身的信譽和經營,而增強登記註冊的主動性。

此外,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此規定可以由線下延展至線上,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經營者。(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 劉紅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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