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了30年,兒子也不能繼承繼父的財產麼?

離婚越來越普遍,重組家庭也很常見,單親的孩子跟著親生父/母來到新的家庭,有了繼母/繼父,說著“以後就是一家人了”,那為啥你的財產我能不能繼承呢?

共同生活了30年,兒子也不能繼承繼父的財產麼?

諮詢詳情

馮先生的親生父母在他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他的撫養權歸了母親。母親帶著他再婚,他們母子與繼父一共生活了30多年,家庭很和睦,他和繼父之間的感情並不亞於自己的親生父親。

年前繼父因病過世,馮先生很傷心,處理完老人的身後事又遇到新的麻煩——繼父的親生兒子得知父親過世,上門要遺產來了。

繼父當年也是離過婚的,有個親生兒子跟著生母生活,多年來除了繼父每年按時轉賬支付撫養費,馮先生沒有見過對方跟繼父有太多來往。“也可能是他們私下有聯繫,繼父怕我們不開心,沒有說出來”馮先生這樣說。

繼父的親兒子,獲得部分遺產是應該的,但令馮先生憤怒的是對方獅子大開口:

  • 繼父名下的房子,由親生兒子一人繼承;
  • 其他遺產也要有親生兒子一份,尤其是股權;
  • 馮先生跟繼父沒有血緣關係,不能繼承他的財產;
  • 繼父原本每年給親兒子幾萬生活費,現在人不在了,這筆錢需要繼續給。

馮先生想知道,繼父留下的家產大多是和自己母親結婚後共同打拼來的,憑什麼那個“親兒子”一張口就想全要?這麼多年的感情,自己就不能繼承繼父的財產麼?

律師解答

北京市信凱律師事務所的劉豔桃律師詳細瞭解馮先生的問題後,作出解答

共同生活了30年,兒子也不能繼承繼父的財產麼?

馮先生當然有權繼承繼父的部分財產;

繼父的親生兒子的要求不合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馮先生為何可以繼承繼父的財產?

關於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繼承法》規定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馮先生的母親與繼父結婚時,馮先生尚不滿10歲,他與繼父長期生活在一起並接受對方常年的撫養,應當認定為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因此他有權繼承繼父的遺產。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

共同生活了30年,兒子也不能繼承繼父的財產麼?

延伸

若繼子女與繼父母並未長期生活在一起,也未接受繼父母的撫養,且沒有贍養過繼父母,繼子女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一般來說,具備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或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兩種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係,根據上述《繼承法》規定,他們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具體情況需諮詢律師)

繼父親兒子的要求有什麼不合理?

據馮先生提供的材料,劉豔桃律師表示,繼父名下的財產均非他一人所有,而是他和馮母的共同財產,繼父本人只有1/2所有權。

而針對這作為遺產的部分,繼承人有三——馮母、馮先生、繼父親生子,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原則上應三人平均分割遺產。

但是,繼父的親子多年來與生父並無更多來往,早已成年卻基本未盡過贍養生父的責任,依法當少分遺產。如果馮先生能夠提供相關證據,可以向法庭提此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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