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出爐,你有什麼意見麼?

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你有什么意见么?

近日,遂寧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發佈公告,就《遂寧市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公眾意見。詳情如下↓↓↓

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你有什么意见么?

遂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於公開徵求

《遂寧市市城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我局根據國務院、省相關法規政策代市政府草擬了《遂寧市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為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確保立法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社會公眾可對《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具體意見或者建議。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可在2019年4月2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地址:遂寧市渠河中路999號建設大樓1103室,郵政編碼:629000);

(二)電子郵件方式(郵箱:[email protected]);

(三)傳真方式(傳真:0825-2310507)。

附件:《遂寧市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遂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4月15日

遂寧市市城區國土地上房屋徵收與

補償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市城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船山區介福路街道辦事處、育才路街道辦事處、高升街街道辦事處、鎮江寺街道辦事處、凱旋路街道辦事處、南津路街道辦事處,遂寧經開區、市河東新區、高新區直管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方案科學、決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負責統籌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建局作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業務主管部門(下稱“市級房屋徵收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策制定、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審核,會同同級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發改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按行政區域劃分,市政府或船山區政府作為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主體。

遂寧經開區管委會、市河東新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受房屋徵收主體委託,作為工作主體,負責轄區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

船山區、遂寧經開區、市河東新區、高新區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轄區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未設立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

街道辦事處、政府平臺公司等可受房屋徵收部門委託,作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可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委託完成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勞務服務工作。

紀委監委機關、發改、財政、審計、自然資源規劃、城管、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所需工作經費及勞務費,應納入項目經費予以保障。

第六條 市級房屋徵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房屋徵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指導和培訓。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七條 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市城區內確需徵收房屋的,由房屋徵收主體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功能不全、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確需徵收房屋的,由轄區組織房屋徵收、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單位)提出擬徵收房屋範圍,說明所根據的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市級房屋徵收主管部門,由市級房屋徵收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單位)審核,經市規劃委員會常務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並予以公佈。

第九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並公佈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對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並公佈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一)房屋轉讓、分割、贈與;

(二)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四)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第十條 轄區應當組織對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土地使用權情況、戶數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徵收人對摸底調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檔案進行登記。

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和土地設定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性登記的,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告知查封機關、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徵收已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應當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轄區牽頭,按照部門職責,會同徵收、自然資源規劃、城管等部門(單位)依法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房屋建築面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轄區徵收部門應當將對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日。當事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轄區徵收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作出認定和處理的部門應當進行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轄區組織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經市級房屋徵收主管部門審核後,由轄區批准。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徵收目的;

(二)房屋徵收範圍和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四)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六)徵收補償協議的簽訂期限;

(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補助和獎勵標準;

(九)其他事項。

轄區應當組織房屋徵收、自然資源規劃、財政等部門(單位)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論證,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轄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號)有關規定,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戶數達到300戶及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或船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實施舊城區改建的,應當按模擬搬遷工作方式實施房屋徵收,即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模擬搬遷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模擬搬遷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總戶數的90%以上,作出徵收決定;未達到90%的,終止徵收程序。

第三章 評估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徵收評估,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評估、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費用評估、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等評估。

第十七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是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登記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及佔地面積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參照周邊同類房屋的交易價格,對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公開市場價格進行評定估算,評估方法的選用應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轄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 在需要通過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時,應由轄區徵收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組織,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第二十條 房屋用途的劃分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的,以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用途為準。

違法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建築造價、剩餘年限、建築成新等因素進行評估補償。

第二十一條 市級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設立遂寧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在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級房屋徵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級房屋徵收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開展鑑定工作,並出具鑑定結果。

第二十二條 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估價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的估價時點一致。

第四章 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範圍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徵收人可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產權調換。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的,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可按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住宅房上浮不高於30%的比例給予補貼,非住宅房上浮不高於15%的比例給予補貼。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源的建築面積不得低於被徵收房屋的原有建築面積,調換房屋補償建築面積內被徵收人不再支付費用,在規定期限完成搬遷,可適當給予獎勵性安置面積補償,具體標準由轄區制定。

被徵收商業房原則上在同類口岸對應安置,並按評估價結算價差。

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徵收部門應當優先提供房屋徵收範圍內或就近地段的房屋用於產權調換。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的,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正常過渡期限內的臨時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為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多層建築的,正常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搬遷交房之日起24個月;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高層建築的,正常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搬遷交房之日起36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正常過渡期限內被徵收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原則上不低於同類地段前三年的平均房屋租金,具體標準由轄區制定;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補償費的標準,根據《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本級政府制定的補償辦法為同類地段前三年的平均房屋租金,具體標準由轄區制定。

(三)超期過渡臨時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過渡期限超過正常過渡期限的,逾期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分段計算,及時發放。

1.徵收住宅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自徵收補償協議約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個月的,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時間內按2倍發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按3倍發放。對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過渡的被徵收人,從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在此期間內被徵收人可繼續使用安置週轉用房。

2.徵收非住宅房的,超過過渡期限1年以內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超過過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

(四)搬遷費。按兩次計發,由轄區制定參考標準。涉及特殊設施設備搬遷情況,可按實際發生的搬遷費用給予補償。

(五)裝飾裝修費。按照被徵收房屋權屬登記建築面積,給予裝飾裝修補助,具體標準由轄區制定。若按本辦法第十八條以房屋評估價值補償或安置房為裝修成品房的,對被徵收人不再支付裝修裝飾費。

(六)因徵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及其他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被徵收房屋具有獨立的通信、水、電、氣戶頭,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按照徵收公告時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辦理入戶費用標準進行補償,相關費用已計入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不再另作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應恢復通信、水、電、氣設備,不再另作補償;被徵收住宅房屋不具有獨立的通信、水、電、氣戶頭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安置住宅房屋1戶獨立戶頭安裝費用。

其他設施設備損失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進行補償。

(七)提前搬遷獎。對在規定搬遷時間內簽定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搬遷並交付房屋的,由轄區按搬遷時限給予不同檔次的獎勵,具體標準由轄區制定。

(八)超面積安置結算。安置住宅房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住房建築面積10m2以內的(含10m2),被徵收人按安置住宅房評估價的60%補差;在10m2以上20m2以內的,被徵收人按安置住宅房評估價的80%補差;超出20m2以上的,被徵收人按安置住宅房評估價的100%補差。非住宅房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臨街底層房屋住改商,在徵收公告前半年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且徵收公告發布時正在實際從事經營的臨街底層住改商房屋,對其實際從事經營的面積,按住宅房評估價上浮一定比例給予營業設施費補償,具體上浮比例由轄區制定,其被徵收房屋仍按住宅房性質認定;第二層樓(含二層)以上住宅改變用途或利用非臨街巷道、院落從事經營的,仍按原權屬登記用途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明確的,經轄區批准後,由房屋徵收主體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主體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住建局應當會同發改、財政、自然資源規劃、城管等部門(單位),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 各級信訪、房屋徵收部門,以及轄區應當建立有利於預防和解決徵收與補償糾紛的工作機制,運用協商、調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時處理被徵收人反映的訴求。

第二十九條 轄區應當督促房屋徵收部門將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未按規定公佈的,不得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依法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三十一條 被徵收人不得采取暴力、發佈不實信息、組織或煽動他人以阻礙交通和擾亂辦公秩序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脅迫房屋徵收部門接受徵收補償條件或者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依法向市政府和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建築及構築物。

第三十四條 轄區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對徵收補償的具體標準可不定期作出調整,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安居區等其他縣(區)可參照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遂寧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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