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各類扣稅憑證-申報抵扣附表填報;相關抵扣政策

一、申報抵扣明細欄

增值稅各類扣稅憑證-申報抵扣附表填報;相關抵扣政策

(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1欄)

其中:本期認證本期申報(第2欄)、前期認證本期申報(第3欄)

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貨運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抵扣方式:認證抵扣

(二)其他扣稅憑證(第4欄)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第5欄)

抵扣方式:先稽核比對再申報抵扣

農產品收購、銷售發票(第6欄)

抵扣方式:計算抵扣

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第7欄)

抵扣方式:填列申報抵扣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第8a欄)

其他(第8b欄)

抵扣方式:計算抵扣

(三)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第10欄)

包括: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抵扣方式:計算抵扣

增值稅各類扣稅憑證-申報抵扣附表填報;相關抵扣政策
增值稅各類扣稅憑證-申報抵扣附表填報;相關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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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稅憑證/抵扣發票

1、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六聯)

開具單位: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的納稅人。

各聯次用途:

購貨單位: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憑證);第二聯抵扣聯(扣稅憑證/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此聯由銷貨單位留存);

稅務局:第三聯報稅聯(車購稅徵收單位留存);

車輛登記單位:第四聯註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

銷貨單位:第五聯記賬聯(記賬憑證);第六聯存根聯(留存)。

顏色:棕、綠、紫、藍、紅、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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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貨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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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稅各類扣稅憑證-申報抵扣附表填報;相關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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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2018年1月1日以後使用ETC卡或用戶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可以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再開具紙質票據。

4、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增值稅各類扣稅憑證-申報抵扣附表填報;相關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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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增值稅: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含關稅、消費稅)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x稅率

5、農產品收購、銷售發票

農產品收購單位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自產免稅農業產品時,向收款方開具的發票。

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發票樣式: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發票左上角加“收購”字樣)

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填入第8a欄。

6、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

適用範圍:非居民企業提供的服務屬於我國增值稅納稅範圍,支付人負有代扣代繳增值稅的義務。代扣代繳增值稅之後取得的完稅憑證可以抵扣。

開具方式:稅務局開具

代扣代繳稅額:填入第36欄

7、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旅客運輸服務普通發票

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a.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增值稅各類扣稅憑證-申報抵扣附表填報;相關抵扣政策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b.

鐵路車票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c.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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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1.《關於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6年8月1日起執行。(營改增試點運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2.《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3.《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前三條,增值稅稅率下調)

第六條: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七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加計抵減政策)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第八條: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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