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發票作廢、紅衝、丟失、逾期未認證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發票作廢、紅衝、丟失、逾期未認證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發票的作廢

1、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同時符合以下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2、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其次就是本月開具、本月收回作廢。

3、導致作廢發生的當事人應填寫《發票作廢申請單》按層級報批後,由財務部開票員重新開具。

4、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簡單地說就是先系統作廢再紙質作廢)

發票作廢、紅衝、丟失、逾期未認證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發票的紅衝

對於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增值稅發票,則須開具紅字發票,具體情況可參照下圖:

發票作廢、紅衝、丟失、逾期未認證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發票作廢、紅衝、丟失、逾期未認證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注:《信息表》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發票作廢、紅衝、丟失、逾期未認證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發票的丟失

1、普通發票

使用記賬聯複印件加蓋開票單位發票專用章代替發票作為憑證附件。

2、專用發票

填寫《發票丟失報告單》,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3、丟失抵扣聯

已認證相符:可使用專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未認證:可使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4、丟失發票聯

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5、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

已認證相符:買方憑賣方提供的記賬聯複印件及經賣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並審核同意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可作為抵扣憑證。

未認證:買方憑賣方提供的記賬聯複印件先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認證相符後與以上情況做同樣處理 。

發票作廢、紅衝、丟失、逾期未認證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發票逾期未認證

1、一般納稅人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3、客觀原因包括如下六種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2)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註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5)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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