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是啥?重要嗎?

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是啥?重要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在實踐中,很多被徵收方在時間中並不重視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導致最終房屋被司法強拆,今天小編就針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內容為大家提供解析。

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是啥?重要嗎?

首先,根據上述條款可知,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即:

(1)徵收雙方在補償方案中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無法達成補償協議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徵收雙方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無法簽訂協議;二是被徵收方並沒有對補償協議的內容提出異議,但始終不簽字。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主要包括三類情況,一是查證無所有人;二是房屋所有權歸屬存在爭議,無法最終確定;三是所有權人雖然明確,但所有權人下落不明。

(2)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主體只能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只有在上述兩個條款都滿足的情況下才能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對於不符合上述前提條件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均是不合法的決定,被徵收方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是啥?重要嗎?

其次,如果徵收方在符合上述兩情況的條件下作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如果被徵收方沒有采取相關措施,很有可能會導致司法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可知:“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大家在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時,切記不要慌張,一定要穩定心態針對該補償決定及時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便達到阻止司法強拆發生的目的。

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是啥?重要嗎?

此外,大家通過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的方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一定要注意維權期限,以免超期。被徵收方如果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徵收方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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