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丨最高法發佈人民陪審員法司法解釋和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附全文)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一年來人民陪審員法的實施情況,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

新规丨最高法发布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和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馬世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長陳海光、司法部促進法治局副局長鄭文彪出席發佈會並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佈會。

據馬世忠介紹,自去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公佈施行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人民陪審員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認真抓好人民陪審員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同時,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召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動員部署視頻會議,在國家法官學院舉辦“全國人民陪審員工作示範培訓班”,組織起草人民陪審員法相關司法解釋和配套規範性文件。長期以來,各級黨委、人大、政府關心支持人民陪審員工作,相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效實施創造了很好的環境。一年來,地方各級法院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紮實做好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廣泛開展人民陪審員法的宣傳活動,人民陪審員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一年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人民陪審員法相關司法解釋和配套規範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該辦法由司法部牽頭,最高人民法院參與制定,已於2018年8月22日施行。截至目前,全國共新選出人民陪審員近12萬人,加上原來選任、尚未到期的人民陪審員共計30餘萬人。

二是今天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主要是針對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作出規定,將於5月1日起施行。

三是今天一同發佈的《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該《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制定,著重就培訓、考核、獎懲等日常管理問題作出規定,也將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是《人民陪審員經費保障和管理辦法》,該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共同研究制定。目前,該辦法已經起草完成,正等待上述幾家單位會籤,也將於近期正式發佈。以上四個文件,可以說是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法的四梁八柱,對於保證人民陪審員法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

《解釋》以人民陪審員法等法律規定為依據,結合審判實際,對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作出具體規定,共十九個條文,主要包括案件參審範圍細化、參加庭審活動規則、合議庭評議規則、開庭和評議事實問題清單、參審上限數等方面。《解釋》為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提供製度和機制上的便利和保障,如規定了開庭前告知、閱卷制度,開庭和評議事實問題清單制度等內容。《解釋》針對“陪而不審、審而不議”和“駐庭陪審”等問題,明確了排除適用陪審制的案件範圍,規定個案隨機抽取規則,規範合議庭評議的發言順序;同時,還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審員從事與履行法定審判職責無關的工作。

《工作辦法》共有三十二條,分為總則、培訓、考核與獎勵、免除職務與懲戒和附則五個部分。《工作辦法》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會同職責。鑑於人民陪審員法對培訓、考核、獎懲方面的規定變化不大,《工作辦法》緊密結合試點期間經驗和工作實際,在人民陪審員培訓方面,增加了技術支持、信息化建設,延長了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學時;在考核方面體現以德為先的考核標準,還從嚴格管理的角度,明確了任期屆滿應當予以公告,規範了考核結果異議申請和處理的時限,細化了顯著成績和突出事蹟的具體情形,使人民陪審員的管理考核工作更加嚴謹、高效。

值此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一週年之際,發佈人民陪審員法司法解釋和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全面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法,積極推進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舉措,對於依法保障和規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全面改進和提高人民陪審員工作的管理水平,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馬世忠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學習好、貫徹好《解釋》和《工作辦法》的各項規定,推動人民陪審員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新规丨最高法发布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和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1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9〕5號

為依法保障和規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的,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二條 對於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外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有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申請後,經審查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的,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審判需要,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候補人民陪審員,並確定遞補順序,一併告知當事人。

因案件類型需要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符合專業需求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四條人民陪審員確定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參審案件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開庭地點、開庭時間等事項告知參審人民陪審員及候補人民陪審員。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將參加審判活動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

第五條 人民陪審員不參加下列案件的審理: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六條 人民陪審員不得參與審理由其以人民調解員身份先行調解的案件。

第七條 當事人依法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迴避。人民陪審員的迴避,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法律規定。

人民陪審員迴避事由經審查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確定遞補人選。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相關權利和義務告知人民陪審員,併為其閱卷提供便利條件。

第九條 七人合議庭開庭前,應當製作事實認定問題清單,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分事實認定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對爭議事實問題逐項列舉,供人民陪審員在庭審時參考。事實認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難以區分的,視為事實認定問題。

第十條 案件審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依法有權參加案件調查和調解工作。

第十一條 庭審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依法有權向訴訟參加人發問,審判長應當提示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發問。

第十二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介紹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證據規則,然後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依次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並總結合議庭意見。

第十三條 七人合議庭評議時,審判長應當歸納和介紹需要通過評議討論決定的案件事實認定問題,並列出案件事實問題清單。

人民陪審員全程參加合議庭評議,對於事實認定問題,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在共同評議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對於法律適用問題,人民陪審員不參加表決,但可以發表意見,並記錄在卷。

第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應當認真閱讀評議筆錄,確認無誤後簽名。

第十五條 人民陪審員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其參加審理的案件時,可以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將裁判文書副本及時送交參加該案審判的人民陪審員。

第十七條 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均衡參審,結合本院實際情況,一般在不超過30件的範圍內合理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加審判案件的數量上限,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規範和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不得安排人民陪審員從事與履行法定審判職責無關的工作。

第十九條 本解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公佈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12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印發《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的通知

法發〔201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進一步規範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溝通聯繫,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四條 開庭通知、庭前閱卷、調查詢問、參與調解、評議安排、文書籤名等與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密切相關事宜由各審判部門負責,其他管理工作包括隨機抽取、協調聯絡、補助發放、送交裁判文書等事宜由人民法院根據本院實際情況確定負責部門。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應當完善配套機制,根據各自職責搭建技術平臺,研發人民陪審員管理系統,加強系統對接和信息數據共享,為完善人民陪審員的信息管理、隨機抽取、均衡參審、履職信息、業績評價、考核培訓和意見反饋等提供技術支持。

第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為人民陪審員頒發《人民陪審員工作證》。《人民陪審員工作證》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發統一樣式,各地法院自行印製。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或依法免除職務後,人民法院應當收回或註銷其持有的《人民陪審員工作證》。

第七條 除法律規定外,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人民陪審員的通訊方式、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第八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二章 培訓

第九條 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任職期間培訓。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有計劃、有組織地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培訓應當符合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實際需要。培訓內容包括政治理論、陪審職責、法官職業道德、審判紀律和法律基礎知識等,也可以結合本地區案件特點與類型安排培訓內容。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制定統一的人民陪審員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提出明確的培訓教學要求,定期對人民陪審員培訓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必要時,可以舉辦人民陪審員培訓示範班和人民陪審員師資培訓班。

第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法官教育培訓機構負責本轄區人民陪審員培訓規劃和相關管理、協調工作。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法官教育培訓機構承擔本轄區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工作任務時,可以採取遠程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配合。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本轄區人民陪審員培訓工作的年度培訓方案和實施意見,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備案。

第十二條 任職期間培訓主要由人民陪審員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承擔,培訓教學方案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定,直轄市地區的培訓教學方案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定。

必要時,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法官培訓機構可受委託承擔人民陪審員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及時提出接受崗前培訓的人員名單和培訓意見,報上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法官培訓機構和司法行政機關相關業務部門。

第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培訓以脫產集中培訓與在職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也可結合實際採取分段培訓、累計學時的方式。

培訓形式除集中授課外,可採取庭審觀摩、專題研討、案例教學、模擬演示、電化教學、巡迴教學等多種形式。

崗前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40學時,任職期間的培訓時間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提供人民陪審員參加培訓的場所、培訓設施和其他必要的培訓條件。

第三章 考核與獎勵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對人民陪審員的考核實行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

平時考核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考核時間和方式。

年終考核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每年年終進行。年終考核應對人民陪審員履職情況按照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評定等次。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考核辦法,應當徵求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十九條 對人民陪審員的考核內容包括思想品德、陪審工作實績、工作態度、審判紀律、審判作風和參加培訓情況等方面。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與本院審判工作的,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沒有對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法院,在其所在地級市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轄區內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判的,應將人民陪審員在本院履行審判職責的情況通報其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作為對人民陪審員的考核依據之一。履職情況通報時間及方式由上述法院與人民陪審員所在法院具體協調。

第二十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應及時將年終考核結果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

人民陪審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書面通知後五日內向所在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複核,基層人民法院在收到複核申請後十五日內作出複核決定,並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表彰和獎勵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人民陪審員,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表彰和獎勵應當堅持依法、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可認定為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

(一)對審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採納,效果顯著的;

(二)對參加審判的案件提出司法建議,被有關部門採納的;

(三)在陪審工作中,積極發揮主觀能動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事蹟突出的;

(四)有其他顯著成績或者突出事蹟的。

第二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應及時將對人民陪審員的表彰和獎勵決定書面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

第四章 免除職務與懲戒

第二十六條 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後職務自動免除,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在其官方網站或者當地主流媒體上予以公告,無須再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時,其參加審判的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履行審判職責到案件審結之日。

第二十七條 人民陪審員有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由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第二十八條 人民陪審員被免除職務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被免職者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同時將免職名單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將免職名單逐級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人民陪審員有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可以採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範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

第三十條 人民陪審員有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由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查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的有關人民陪審員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來源:人民法院傳媒總社、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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