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寧一貪汙受賄案公開宣判


4月28日上午,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某某、侯某某、馬某某、李某某四人涉嫌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城北區所屬村兩委領導、城建局相關人員及被告人家屬等一百餘人參加了整個庭審活動。


青海西寧一貪汙受賄案公開宣判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系青海省西寧市二十里鋪鎮二十里鋪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在2015年城北區二十里鋪村金溢路改造工程徵地拆遷項目中協助配合城北區建設局指認確認被拆遷戶及相關協調工作,被告人馬某某作為生物科技產業園區管委會直屬的國有公司工作人員負責該項目的協調、督促和跟進工作,被告人李某某系城北區建設局工作人員,負責拆遷範圍內房屋調查登記、資料審核上報等工作。2015年5月26日,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政府公佈《拆遷通告》,明確規定通告發布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徵地拆遷範圍內搶修、搶建,否則一律不予補償。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與被告人侯某某經過商議,由被告人侯某某通過轉讓取得村民莫某承包拆遷範圍內的院落,並夥同案外人楊某出資,拆除院內原有房屋等建築,搶建違章三層房屋一棟。事後被告人侯某某向被告人馬某某、李某某等人許諾給予“好處費”,要求對其搶建的違章房屋給與補償,被告人馬某某、李某某明知該搶建違章房屋違反政府通告,仍出於不當目的、濫用職權,與被告人侯某某簽訂兩份拆遷補償協議,因此被告人侯某某、劉某某非法獲得國家拆遷補償款人民幣477萬餘元,被告人馬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分別獲得“好處費”各10萬元,被告人李某某隨後將該款退還被告人侯某某。案發後,被告人侯某某、劉某某退繳個人所得全部贓款,案外人楊某退回個人所得全部款項。

法庭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為受委託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與被告人侯某某預謀,在政府發佈《通告》後,搶建違章房屋,非法獲得國家拆遷補償款人民幣477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汙罪;被告人馬某某、李某某作為受委託從事本案徵地拆遷的公務人員,收受賄賂並濫用職權,與被告人侯某某簽訂兩份拆遷補償協議,被告人侯某某、劉某某由此非法獲得拆遷補償款人民幣477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馬某某、李某某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侯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被告人馬某某行賄人民幣10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行賄罪;被告人馬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被告人侯某某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被告人侯某某人民幣10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各項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依法對各被告人予以處罰。

城北區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侯某某犯貪汙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被告人馬某某犯濫用職權罪、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濫用職權罪、貪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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