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評估是不是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緩刑的前置程序

一起刑事案件當事人家屬昨天向筆者傾訴說,明明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裡寫明可以判處緩刑,為什麼法院卻以司法局出具的社區矯正評估意見,對被告作出判處實刑的判決,是不是社區矯正評估是法院判處緩刑的前置程序呢?社區矯正評估意見能否成為法院判決緩刑的重要依據?


社區矯正評估是不是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緩刑的前置程序


“首先,可以肯定的回答法院判處緩刑並非一定要先對被告人進行社區矯正評估。”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說:“《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四條已經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從該條文來看,法院是“可以”委託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而非“應當”。由此可以得出,社區矯正評估不是法院判處緩刑的前置程序。

社區矯正是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四類犯罪行為較輕的對象所實施的非監禁性矯正刑罰。社區矯正實施的最初原因是為緩解監獄罪犯過多而產生的壓力。其目的是為通過政府、社會以及愛心人士的幫助,使矯正對象改正惡習,並幫助他們重新迴歸社會。社區矯正制度的實施有利於法院準確適用刑罰,有利於犯罪分子的監督管理和幫助迴歸社會。


社區矯正評估是不是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緩刑的前置程序


那麼,社區矯正評估意見是不是法院判決緩刑的重要依據?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適用緩刑除了依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七十四條規定必須具備的條件之外,也應當充分考慮司法局的社區調查評估意見。但是,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決定適用緩刑,是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權力,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獨立行使該項權力。法官對被告人決定是否適用緩刑,不能完全置《社區矯正評估意見》於不顧,也不能在被告人確實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時完全被《社區矯正評估意見》左右而不敢適用緩刑。畢竟《社區矯正評估意見》只是人民法院正確適用刑罰的參考。(文/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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