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非一紙空文 撫養責任仍需履行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小孩撫養問題,一方卻甩手而去,對小孩不管不問,也不支付撫養費。近日,固鎮法院依法對張某代其子起訴王某索要撫養費一案作出判決。

據悉,張某與王某於2017年3月24日在固鎮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並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婚後於生育一男孩,歸張某撫養,監護權歸張某,王某自2017年3月24日起每年支付撫養費12000元,直到小孩年滿18週歲。雙方離婚後,小孩跟隨張某生活至今,王某不遵守離婚協議書約定,未支付2018年撫養費12000元。張某遂代替其子起訴至法院。

法官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是否由父或母直接撫養,都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張某與王某離婚後,雙方離婚自願約定婚生子由張某撫養,王某每年支付12000元撫養費。該離婚協議系雙方自願簽訂,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均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雖王某當庭辯解其在受脅迫下籤訂的離婚協議書,但並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採信。當然,撫養小孩系父母的責任,且離婚協議也非一紙空文,遂判處被告王某支付2018年全年撫養費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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