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出新“高度” 被執行人開著價值50萬元的車到法院稱無償還能力

最近,新疆克拉瑪依市白鹼灘區人民法院一位被執行人陳某又耍出了新花樣,坐實了自己“老賴”的名頭,再次賴出了新高度!

2018年9月,陳某因拖欠唐某勞務費30000元被訴至法院,經過法院調解後,陳某仍未自動履行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在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後,法院依法向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是陳某未主動向法院申報個人財產。法院依法傳喚其到庭,陳某稱這三萬元的債務確實無能力償還,自己目前除了一套普通住房外並無其他財產,而且該房產用於自己一家老小生活居住,妻子現在也無經濟收入。

在法院調查中,執行人員發現陳某腰部掛著車鑰匙,問起是怎麼來的法院時,陳某回答是“我今天打車來的法院!”。執行人員令其交出鑰匙後詢問鑰匙是誰的,陳某謊稱車鑰匙不是自己的。執行人員隨即出門核實,結果在法院門口用鑰匙開啟了一輛豐田蘭德酷路澤,價值在50萬以上。

執行人員詢問車輛情況,陳某沉默了一陳後,賴出了新高度。

陳某:“這個車不是我的,跟我沒關係!”

執行人員:“你是打的來的還是開車來的?車是誰的?你要不說我們去車管所也可調查出來!”

陳某:“車子是我媳婦的,婚後買來就登記在我媳婦名下的,所以不是我的!”

執行人員:“車子雖然現在登記在你妻子名下,但是你們婚後購買,屬於你和你妻子的共同財產,而且你妻子現在沒有經濟收入,所以該車不是你妻子個人所有的財物!”。

陳某:“可是你又不給我先講清楚,我不太懂法。”

陳某的行為是在有意的規避執行,法院當即將車輛進行了扣押,令其3日內將全部案款交到法院,並對其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

次日,陳某就交齊了所有案款及罰款。法院將案款交予了申請執行人。

本案“老賴”行為屬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並且不按時、不如實申報財產,應當得到法律的制裁。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不按時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黑名單、拘留、罰款措施,情節嚴重的移送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告誡被執行人,“老賴”當不得!(王建武 侯亞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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