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石城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氣霸”案件

近日,石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趙某水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該案也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石城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首例涉惡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被告人趙某水、賴某根、廖某海、黃某(女)將各自所有的石城縣液化氣儲備總站(分設橫江液化氣站)、城南液化氣站,石油液化氣站、金龍液化氣站組成聯營體,統一經營管理。被告人趙某水等約定各自股份,明確職責與分工,共同參與聯營液化氣站管理。

2015年起,因寧都縣、撫州市南豐縣等地充裝液化氣價格低於石城縣,部分群眾外出充裝液化氣,致使石城縣聯營液化氣站銷量下降,利益受損。被告人趙某水、賴某根、黃某鍾、廖某海、黃某寧、黃某(女)便商議組織人員上路巡查,阻撓群眾外出異地充裝液化氣。2015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趙某水等人多次組織開展上路巡查,對外出異地充裝液化氣人員進行蹲守、追逐、攔截、毆打,通過警告、威脅,通知相關監管單位進行處罰,私扣車輛、液化氣罐,繳納保證金等方式,強迫他人前往石城縣聯營液化氣站充裝液化氣,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趙某水為首要分子,賴某根、黃某鍾、黃某新為骨幹成員,廖某海、黃某寧、黃某(女)、溫某棉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水、賴某根、黃某鍾、黃某新、廖某海、黃某寧、黃某(女)、溫某棉為壟斷石城縣液化氣市場,多次在石城縣城及臨縣交界處追逐、攔截、恐嚇他人,強迫他人前往石城縣聯營液化氣站充裝液化氣,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上述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階段,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均充分發表了意見,依法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由於本案案情複雜,法庭宣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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