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電動車 也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酒駕入刑已經成為社會公眾的一個普遍共識,如果醉酒駕駛電動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可能會讓很多人緊張起來。因為在人們心目中,電動車不同於摩托車、汽車等機動車,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日前,桐柏法院對被告人白某醉酒駕駛電動四輪汽車的案件進行了審理。53歲的白某,酒後駕駛電動四輪汽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被查獲,經檢測,白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0.52mg/100ml。經鑑定,白某駕駛的電動汽車屬於機動車。桐柏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醉酒駕駛屬於機動車類的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但鑑於電動車沒有被有序規範管理,相較於酒後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行為,白某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量刑時應有所區別,且白某認罪悔罪,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說法:對類似白某酒後駕駛屬於機動車類的電動車的行為,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可謂合理合法。一方面,此類電動車,同一般機動車一樣可以高速行駛,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風險較大、後果較嚴重;另一方面,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也作出明確界定,“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就屬於機動車。依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機動車的定義,車輛由電動機驅動、在道路上駕駛的,供乘用的輪式車輛,符合上述條件的,屬於機動車範疇,因此法律依據充分。

另外,法官提醒:除電動汽車外,酒後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也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我國《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B17761-2018)中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應不大於25km/h;整車質量應不大於55kg;須有腳踏騎行功能。所以,如果電動車最高時速、整車質量超過以上標準,且不具備腳踏騎行功能,此類電動車會被認定為摩托車範疇,酒後駕駛此類電動車,血液內乙醇含量超過80mg/100ml的,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杜明 王雪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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