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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民間借貸是很普遍的情形,一旦到了還錢的時候各種催各種拖,在沒有借條、欠條、轉賬憑證的時候怎麼要回自己的血汗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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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找證人

原告張某稱,被告王某跟他借款1500元。考慮是熟人,張某礙於情面沒有讓王某立借款字據。兩個月之後,借款人王某並沒有按照約定按時還款,也沒有作出任何說明。又過了很長時間,張某看到王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頭沒錢為由加以推託。之後張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卻以各種藉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後,王某辯稱:我只欠原告400元錢,已經還給他了,現在我不欠原告錢了。

公堂之上,原告張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證言作為證據。被告王某對此份證據提出異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傳喚證人廖某到庭,當庭陳述作證,並經雙方當事人進行指證。最終,綏中縣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王某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王某在判決生效後給付張某借款1100元。

原、被告雙方雖沒有書面借款合同,但無利害關係第三人廖某的證言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及借款數額,所以原、被告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司法實踐中,所以如果有證人可以作證而且屬實的,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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