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崔紅與被告翟振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封丘縣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727民初348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翟振全給付原告崔紅貨款8900元。判決生效後,被告翟振全未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原告崔紅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翟振全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翟振全至今未履行。如發現被執行人線索請立即向我院舉報!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翟振全
性別:男
民族:漢
住址: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鎮郭李莊村東組023號
年齡:53
身份證號:4123281966XXXX3933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727民初3484號民事判決法
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翟振全償還原告崔紅貨款8900元。
執行法院:封丘縣人民法院
立案時間:2019年1月30日
舉報電話:18537309105馮法官
封丘縣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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