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聚众闹事 寿光两名男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公审

齐鲁网潍坊5月8日讯今年以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寿光继续深入开展。5月8日,记者从寿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因寻衅滋事,被告人郭某军、王某增于5月7日分别依法受到了法院公审。

殴打他人、聚众闹事 寿光两名男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公审

据介绍,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9日22时左右,被告人郭某军与李某飞、王某、郭某军、杨某刚(以上四人已判决),在寿光市侯镇延文宾馆住宿期间,因进错房间与被害人常某民发生争执,酒后无故对常某局、裴某国、常某民进行殴打。经鉴定,常某局、常某民、裴某国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军酒后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审理,将全面评议后择期宣判。

无独有偶。2018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在寿光市银海路菲芘酒吧内,被告人王某增同付某飞(已判决)、段某昊(已判决)因琐事与张某续、魏某国发生冲突,被酒吧工作人员劝开。之后双方到菲芘酒吧一楼门口外面,被害人张某续、孙某龙、崔某勇准备离开,王某增、段某昊、付某飞、隋某栋(已判决)、郑某奇(已判决)、王某祥(已判决)、陈某楠,随意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续、崔某勇伤情均属轻微伤,被害人孙某龙的伤情未达轻微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合议庭审理,将全面评议后择期宣判。

殴打他人、聚众闹事 寿光两名男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公审

据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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