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史小二记


从古到今,强奸案从来就没有少过,但真正爆出来的强奸案并不多,而被律法定性为强奸案并受到严惩的就更少了。说到底,女性还是弱势群体,即便是现在社会,很多强奸案也只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发生,很多女性选择沉默,独自承受巨大的痛苦,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对外说人,更不会选择报警。现代社会女性的权益逐步得到保证还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在古代,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情况下,强奸案被爆出来的就更少了。

实际上,在先秦时期,性观念比较开放,那时候的私通、通奸事件特别多,真正受到惩罚的很少,而到了秦汉时期,奸罪逐渐被纳入律法中,不过这一时期更多的是对和奸罪的处罚,强奸罪反而很少会有出现,强奸罪的处罚也由重到轻,起先是“腐以为宫隶臣(受宫刑)”,后来变成了“髡以为城旦(剃发去参加繁重的劳役)”。但是这基本就是摆设,因为很少有强奸案真的被定性为强奸罪,更多的到最后就成了和奸罪。

和奸罪和强奸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和奸是在女性同意下进行的,而强奸则是强迫女性进行的,这两者区别就大了,在女性地位很低的古代,女性权益是可以被忽视的,而夫权则是需要保证的,所以和奸也好,强奸也好,大多针对的是人妻。

很多强奸案一旦案发,最后往往就被定性为和奸,而和奸虽然也有律法明文规定,但真正执行的却并不多,或者说处罚的力度远没有律法规定的那样,倒是乱伦性质的奸罪或者以下犯上的奸罪会被处以重刑,一般都是被处死。

即便是和奸罪,随着历史向前发展,处罚的力度也在减小,到了唐朝时期,强奸罪在律法中被正式提及。《唐律疏议》对奸罪的处罚还是比较详细的,最轻的杖打九十,往上还有一年半到三年的判刑,再就是流放,最重的是绞刑,强奸罪的处罚都比和奸罪的处罚要严,但总体来说,强奸罪的处罚实际上并不重。

而且律法是律法,实际又是实际,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都让强奸案变得很少。而在唐朝时期,和其他任何朝代一样,强奸案很多,但爆出来的很少,被处罚的更少,而人们之所以关注唐朝的强奸案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唐朝的性开放程度比后来的几个朝代都要高,后来的朝代被礼教束缚的程度是很高的,与唐朝的开放程度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

认真说起来,唐朝上流社会的开放程度是很高的,私通的例子不少,但是都没有受到律法的处罚,我们熟知的李治和武则天最开始也算是私通,高阳公主和辩机和尚也是私通,还有太平公主、上官婉儿、韦后、安乐公主等等,还有武则天的母亲杨氏和外孙贺兰敏之等,这都是私通的例子,严格来说都是和奸,理应受到处罚,但无一例外的,他们都毫发无伤,并没有被处罚。

那么强奸案是不是受到处罚了呢?实际上也未必,太平公主很少的时候带着宫女去外祖父杨氏家玩,贺兰敏之就强奸了太平公主的宫女,但因为杨氏的庇护,贺兰敏之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当然也有强奸案被处罚的例子,宋朝郑克的《折狱龟鉴·议罪》中记载了唐朝的一个强奸罪案例,唐德宗时期的宰相窦参在做奉先县尉的时候接到一个案子,北衙禁军中的曹芬兄弟俩在喝醉了的情况下后强奸了自己的妹妹。正在他们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的父亲闻讯赶来阻止,但兄弟俩并没有停下来,这个父亲实在承受不了这种打击,投井自尽。

窦参接到案子后,直接判处兄弟俩死刑,并且是立即执行的那种。实际上我们看这个案件,倘若这兄弟俩强奸的不是他们的妹妹,而是毫不相干的一名女性,那么这个案子多半不会成为一个案子,也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算了。

但是这个案子同时又是乱伦案,而且他们的父亲还因此自杀,这样的案件瞬间就变得不一样了,是必须严惩的一种案件。这保护的并不是女性的权益,而是当时的社会秩序以及礼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多少强奸罪会真的被定刑呢?

而且就算是女性被男性强奸了,一旦曝光,受到羞辱的也只能是女性,男性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女性还要受到谴责和羞辱,很可能后半辈子就完了。


萧晓四姑娘


确实是,唐朝几乎没有强奸犯,如果有那肯定是女流氓犯案。这是因为两个原因引起的。一个是因为当时的审美观造成的!我们都知道唐朝喜欢胖女人,这是从草原上传来的习俗,唐朝政权是从鲜卑和平过渡来的,李世民甚至有四分之三的鲜卑血统。鲜卑人喜欢的是少妇熟妇,因为生过娃的女人能生养,这是整个草原上通用的习俗,这就是所谓的唐朝美胖。所以,当时的人对所谓的黄花大闺女根本不感兴趣,反倒是对寡妇空巢少妇兴趣盎然。然后这些人大家都知道了,这些寡妇空巢少妇比那些强奸犯还饥渴,谁强谁还不一定呢,所以唐朝的通奸率非常高,唐朝也因此得名乌龟唐朝!

第二个原因就是唐朝政府的管理,唐朝是真的做到由政府来发媳妇的!当时的大唐帝国国力强大,对外战争非常频繁,大量的男青年被送到边疆打仗或者去服徭役,这使得唐朝的社会闲置青年很少。然后每次打仗回来,复员的时候要奖赏有功人员,唐朝政府都会组织派亲,唐朝政府要求各级官员商人把府中已经成年的侍女送出来交给官府,由官府统一安排派发媳妇,唐太宗甚至自己带头把宫中的两千名宫女转让出来。


优己


唐朝,是中国古代最强盛的时期,也是最开放的封建社会,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这是真的吗?

历史的年轮已转过太多圈,身在现代社会的我们,无从考证其数量多少,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古代的强奸案肯定少于现代,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从受害女性角度看。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一直占据着社会主流,即使在相对开放的唐朝,女性社会地位也是低下,社会对女性“贞操”的要求却极高。

在遇到被人强奸这种事后,别说打官司,就算只是曝光出来,也会使家族蒙羞,为此,受害女性几乎都会选择隐忍。

二、 从古代社会的特殊状态看。

首先,古代是男权社会,虽是一夫一妻(正),但社会也是允许男性纳妾的,一男多女的搭配,为强奸案少发,奠定了基础。

再者,古代的“宅女”很多,古代女性遵守“三从四德”,尤其是在出阁前,就算是寻常百姓家的女子,也很少出门抛头露面,试想一下,古代男性走在大街上,一眼望去全部都是大老爷们,也就减少了犯罪的机会。

最后,从强奸的犯罪动机来看,古代的青楼是合法营生,也是权贵们常去的风月场所,如果男人们有生理需求,大可以去青楼解决,而不用冒着犯罪的风险去强奸。

三、从刑罚制度角度看。

自古以来,我国社会就对强奸者的处罚很严厉,在唐朝时期亦是如此。

唐朝对强奸的处罚不是一视同仁的,其中,庶人犯强奸罪的,一般量刑标准是三年徒刑,但若是通奸之类的则要罪加一等,如果强奸未遂的话,则仗一百,流放三千里。

若是强奸五服以内的,则要判绞刑。而唐代官员若犯强奸罪,则处以绞刑。

先来看绞刑,就是将绳子套在罪犯的脖子上,两边各有一个侩子手,然后反方向转动,使绳子越勒越紧,最后将罪犯勒死。

只是想想那种窒息而亡的死法,就让人浑身颤抖;如果未遂的话,要用大板子往屁股上打一百多下,然后拖着重度残疾的身体被流放,真是活受罪。

再看看现在社会,如今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现在,对罪犯更是讲人权,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处死刑,要知道就算是死刑也是注射执行,“死”起来要比古人舒服多了。

与现代刑罚比起来,古人犯强奸罪的代价要比现在“疼”上一百倍。

通过以上分析,有书君认为,唐朝的强奸案并不多。

有书君语: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别忘给有书君点个赞哦~关注有书君,私信回复句子,有书君送你一句特别的话


有书共读


唐朝是个好时代,这个时代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顶尖的诗人。在他们的诗下,花前月下也被他们描写的十分诱人,男女之间的爱情,更是圣不可攀。

唐朝还是一个开放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男女,也比较奔放。

这些事情,我们从皇室里,发生的真实的事件,也是可以看得出来的。你看唐太宗对待武则天,把武则天当做自己的媳妇,唐太宗的儿子李治,把武则天封为皇后,也把武则天当做自己的媳妇。

你看他们这种关系,让人看得是不是匪夷所思呀。

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唐玄宗身上,唐玄宗取得媳妇杨贵妃,就是抢的儿子李瑁的媳妇。

通过这件事,我们也可以看出,唐朝是一个开放的朝代。

你说这样的朝代,强奸案会少吗?男女都是如此的奔放不羁,强奸案真的会少吗?

可以这样说,那个朝代强奸案都不会少的。

有的只是记录的多,记录少而已。

为什么会有唐朝的强奸案比较少的这个说法呢?

我觉得这和唐朝的领导人,比较注重个人的形象有关,说白了他们面子工程维护的比较到位。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记得,唐太宗还给大家宣扬过这样的一件事。

他说有一年过年的时候,他到了监狱里,放走了400个死囚,让他们回家过年去了。

但是,有一条这些人走了之后,要在明年秋天问斩之前,来到监狱里,等候问斩。

对于这样的要求,囚徒当然求之不得了。

所以,唐太宗就给他们来了一个君子协定。放他们回去了 。

令唐太宗大跌眼镜的是,放走的400个死囚,全部按期回来了。你看活在唐朝里的死囚,他们的素质都那么高,他们的觉悟都那么高。

按照唐太宗的说法,唐朝的强奸案少,也是可以理解到了。

那么事实上真的如此吗?

唐太宗这样做的用意又是什么呢?

说白了还是唐太宗心虚,因为他是篡权杀了自己的哥哥太子李建成当上的皇帝。

他又是弄这个,又是弄那个,无非就是想像世人证明,他是一个好皇帝,他有把国家治理好的本事,他才是真正的大唐接班人。

他杀了自己的哥哥是正确的选择,是历史的选择,更是人民的选择。

既然唐太宗,如此爱好面子,关于强奸的这种不道德的社会问题,当然是能少记录就少记录了。

毕竟古代的时候,社会通讯比较封闭,即使发生了强奸这样的事情,也只有附近的几个村庄知道,不会弄的像现在,世人皆知满网都是。

不过人性自古都是差不多的,每一个时代的人的素质也是差不多的。只能说强奸案在古代任何一个朝代,发生的都差不多,但是,要说唐朝比任何一个时代都要少,真的有点牵强了。


史学达人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t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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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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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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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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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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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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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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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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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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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钱品聚


强奸从来不少,只是缺少曝光!

首先,我并不敢肯定唐朝时强奸案就比较少。也不知道题主想要问的参考的对象是哪个朝代或者哪个历史时期?但就古代历史上为何很少见到有关强奸案的历史记载,珞珈山的猫勇敢的给大家做一下推测:


女性为了贞洁名声使得曝光率低

强奸案自古以来便伴随着人类的社会发展一直存在着。而社会上实际发生了强奸案与曝光出来的强奸案远远不是一个数量级,无论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还是现代。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便是女性在几千年历史进程中,所被赋予的贞洁意识。

正是传统文化中对女性的贞洁做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一要求与社会规则相结合之后,便形成了社会上对于被强奸女性的歧视。然而被强奸的女性是无辜的、是受害者、是值得同情的对象,他不该受到任何的指责,不该受到任何的有色眼镜看待,更不该受到任何人的流言蜚语中伤。



然而这一切都已被男权社会所忽略,人们只会去在意女性的贞洁名声,而不在意女性在事件中所受到的伤害。因此即使放在唐朝时期,很多女性在遭遇了强暴之后,大多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向家人和亲人公开这一事实真相。更不要说将事情捅到官府,闹得妇孺皆知,满城风雨。因此古代的女性,并不是缺少强奸案,而是缺少曝光!


娼妓的兴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强奸率

纵观整个中国历史进程,尤其是唐朝和宋朝时期,中国的娼妓教坊文化达到了顶峰,无论是朝中的皇亲国戚、朝廷大臣还是地主商贾、士子文人,亦或是布衣百姓。只要有钱都可以前往娼妓教坊等场所,春宵一刻。

文人雅士更是将诗词书画引入到了歌妓场所,美女相陪,歌舞升平,吟诗作对,下棋聊天,好不快活。完全没必要冒着危险和牢狱之灾去做强奸他人的事情。因此,我们熟悉的很多唐宋诗人文学大家的许多作品都是诞生于青楼烟柳之地,很多名人更是跟青楼女子有许多佳话,流传于世。

唐朝特色:女性权利空前高涨,谁强奸谁还不一定呐!

唐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女性权力最为高涨的一段历史时期,因此才诞生了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位女皇帝武则天,这时期的女性不仅可以外出做官经商,研习书画,甚至可以在社会关系中起到主动的作用,尤其是那些掌握了社会资源和地位的女性在两性关系中常常扮演着主动的角色。

唐朝的公主在嫁给驸马之后,很多都会在挑选一批面容姣好的男子当自己的面首,供自己淫乐享用。一代女皇武则天更是在自己的后宫之中养了许多面首。前期的薛怀义,后期又有张易之张昌宗兄弟二人。

甚至有的时候女性为了得到喜欢的男子动用各种手段。相貌好看的男人反而成为了当时的受害者!你说气不气人?


珞珈山的猫


如果说唐代没有强奸案我不信,但是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我的个人观点是:唐朝相对于现代很少有强奸案我是相信的。

但是,如果将唐朝和之后的宋、元、明、清等“受程朱理学”压抑控制下的朝代来说,唐朝风气比较开放,强奸案相比之下并不算少。



无论哪个国家,那个历史朝代,强奸案都是有的,而且都是不可避免的。古人说过:“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先”,儒家经典《孟子·告子》中也有一句名言,“食、色,性也”,从这里就看出,即便在古代儒家思想占据主流的时代下,淫欲这类出于本能而超乎本能的事情还是难以避免的。

第一点,作为“脏唐臭汉”的唐朝,也确实在那个时代做出了一些风流的事儿,但是此“脏”是指伦理之乱。在风气开放的唐朝,当时的关系让人乱到迷茫,当然这里所指个别。比如唐太宗妃子武则天,生前唐太宗晚年最为喜欢;后来唐高宗李治即位,随即也将武则天上位,封武则天为皇后。



玄宗时期祸国殃民的杨贵妃也是活活被唐玄宗李隆基从儿子李瑁那儿生抢豪夺过来的。可见在皇族宫室,这种“风流”现象可见一斑。这还是当时史书明确记载的呢,没有记载的还有多少呢?上层都如此,基层人民的开放那也肯定有过之而无不及,只是史书少有记载描述罢了。

第二点,唐朝那时正好处在三教合流的时期,当时唐朝政府并没有规定唐朝以哪一种思想为主流思想。所以在思想方面,唐朝就与其他朝代相比就显得很宽松和开放。而且因为当时国风开放,妇女都盛行“露脐装”。那么人们在如此的开放风气下生活,免不了在某些情景下,某些不具备良好道德观念的人群,会发生理智之外的事情。



第三点,唐朝强奸案件少发,一大部分原因还是受制于当时封建统治下的比较严格的法律制度。在古代,如果有侵犯妇女的事情发生,那么这方面处理的刑罚政策还是比较严厉的。在唐朝关于强奸罪的有关记载:诸翁欺奸男妇,诸男欺奸义男妇,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主欺奸奴,均视情节轻重、亲等处以杖、笞,直至处死,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如强奸未遂者处以杖刑,后果严重则处以绞刑。如此看来,古代的刑罚制约也是强奸现象少的一个必备因素。

第四点,古代特别注重女子“贞节”(节操)一说,而且古代政府会对这些符合儒家三纲五常、伦理道德的思想着重去贯彻在国人头脑中。

但是却是因为古代传统伦理纲常的观念给当时地位低下的女性带来了压力,地位卑贱的她们被玷污强奸,如果报之以官,这等败坏风俗的丑事一旦公之于众,社会便会对这名无辜的女性投来鄙视的目光,她们会成为社会上的另类,不光败坏门风,而且有伤民风、国风。所以久而久之,即便的确有妇女被玷污,那么这些受害女性也会选择忍气吞声。


小镇月明


对在这方面知识有限,简单说说自己的看法。不止是唐代,古代女子贞洁比命重要,受害者反而被指责,所以很多都不报官。

唐朝的确很开放,好像隋唐演义里有一段,唐代得了状元要骑马挂花在京城转几天,三藏的父亲就是就是得了状元,在京城转悠时被绣球砸到的,有个状元游街时被掠到一个很富丽堂皇的地方,有一个自称仙女的女子来跟他寻欢作乐。他也就醉倒在温柔乡。

过了几天突然想起,还要回皇宫复命,过了时间是大罪。女子跟他说了实话:她本是一个外放官员留在京城的家眷,看到状元美貌就掠来。然后给状元画了一幅画,里面是一座小楼,叮嘱他说,皇帝问你为什么回来晚了,你就说被一个仙女掠走了,你还记得仙女宫殿的样子,并画了下来。

状元复命时,皇帝跟生气,状元就按照那个女人说的,说了一遍,皇帝看了画就没在追究。原来皇帝认得画上那个地方。皇帝(应该是唐玄宗)把杨贵妃的三个姐妹封为夫人,她们喜欢把好看的少年抢回去玩弄,皇帝一看是她们家的样子,就以为是被她们掠走,也不追究了。

从这个故事也能看出,唐朝的确很开放,路上看到小鲜肉,都可以掠回家玩几天然后放掉!


种花家De喵


唐朝男女关系混乱,法律不认为男女性行为是强奸,比方唐明皇杨贵妃,当时谁敢说乱伦,太平公主将自已的男友介绍给武则天,当时谁敢说啥,有很多文人和雅士头削尖想给女皇侍寝,哪个官员敢判男女关系是强奸?上行下效。


学海无涯13945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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