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因拒不执行被判刑,帮忙造假的亲戚也遭殃!

浙江检察网江山讯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生活中就存在“老赖”有钱不还,最终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近日,由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提起公诉的王某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查,2013年1月30日,王某为施某向王某甲的7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后施某归还3万元,但剩余借款迟迟未还。同年11月7日,王某甲一纸诉状将施某、王某告上法庭。2014年3月24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甲胜诉,要求施某(刑拘在逃)归还王某甲借款本金6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迟迟不履行偿还义务,2014年9月24日、2015年6月29日、2017年9月18日在被江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工作人员询问时,王某均拒不申报其所享有的对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及其在该公司的收入,因此被江山市人民法院三次司法拘留。2018年11月14日,王某仍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期间为规避执行,王某将自身公司股权虚假转让给亲妹妹,其妹妹故意作虚假证言隐匿王某构罪。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其妹妹涉嫌构成伪证罪,及时向江山市公安局发出追诉函,要求一并追究其妹妹的刑事责任,最终其妹妹因伪证罪也被提起公诉。

另查明, 2013年8月9日,王某将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90%股权虚假转让给其外甥杨某,自己持有余下的10%股权。法院执行机构多次询问王某财产情况时,其仅在2014年9月24日虚假申报称其有浙江某公司5%股权,后均未对其经营浙江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收入情况进行报告。同时发现,王某在被强制执行期间某银行卡收入共计136572元,被用于生活日常消费,且期间向他人归还欠款8万元,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偿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借款。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现今有钱不还的做法,不仅仅以道德来约束规范,更是上升到刑法规制层面,希望有能力履行的“老赖们”吸取教训,三思后行,切勿以身试法,追悔莫及;同时也告诫帮助“老赖”的人,故意作假证隐匿财产情况,也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希望广大市民明确利害得失,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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