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辦案期限為多久?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期限

行政處罰是具有法定性的,就是行政處罰的處罰程序,處罰時間,和處罰內容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就連我們通常遇到的交警給違章停放的車輛開具罰單的內容和條文都是有法律規定的。所以行政處罰期限也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那麼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期限是怎麼樣的呢?

行政處罰辦案期限為多久?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期限

一、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期限: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兩年時效期限,也就是說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沒有發現的,不得再做出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時效的規定是六個月。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規定,你說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應當是違法的。但是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行為有什麼樣的影響,法律並沒有規定。從法理上來推斷,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是無效的,可以提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辦案期限為多久?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期限

二、行政處罰辦案期限為多久?

(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二)規定辦案期限的實際意義。

辦案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時間等不計入辦案期限。

事實上,《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不能據此認為《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沒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則。《行政處罰法》在規範行政處罰行為、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同樣重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時效的規定以及聽證程序有關時限的規定,表明了對行政機關依法辦案、及時辦案的要求。由於行政處罰案件種類複雜,涉及多項行政管理內容,加之各地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差別很大,《行政處罰法》對辦案期限沒有明確作出統一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規定。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其中第四點中提到的期限並沒有明文規定具體時效時間,該時效時間一般由行政處罰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及處罰金額數額自行制定,通常為一週至一月。

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處罰涉及到罰款事項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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