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擔憂的事還是來了!租住了幾十年的公房要拆了,該怎麼辦?

公房徵收補償,在某些老人和他們的孩子心裡,可能會是一件很讓人頭疼的一件事兒。房屋是很早時單位分的房子,自己已經住了很多年了,現在要碰到徵收,可以拿到補償麼?

本來,公房承租人的徵收補償,就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在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公房承租人和大家一樣,都是有補償的。可是在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時,補償對象“縮減”成了只有所有權人,而之前的公房承租人概念幾乎再也找不到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立法思考,也許是為了伴隨著城市的發展,依照房地產市場化的走向,公房的問題也會慢慢消逝。這個想法沒有錯。但是在事實上,不管是在北京,還是在上海,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城市,都會有不少歷史存留下來的公房,公房承租人存在的糾紛,依舊時不時在上演著。

最擔憂的事還是來了!租住了幾十年的公房要拆了,該怎麼辦?

那麼,公房承租人會不會取到補償,那該怎麼去維護自身的利益呢?在實踐過程中,即使《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取締了公房承租人的含義,但在某些地方的規定中,依然把公房的所有權人和承租人歸為享有補償權利的一方。

比如在上海——《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指的是有關的執行部門規定租金標準、和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設租賃關係的個人和單位。公有房屋承租人和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樣,在徵收過程中享有依法取得相應補償的權利。

還有一些其他地方,即使沒有徑直把承租人歸為補償權利方,但是也為了補償承租人開了口子,即使徵收方與公房的產權方簽署補償協議,隨後經由產權方對承租人實行安置補償。

最擔憂的事還是來了!租住了幾十年的公房要拆了,該怎麼辦?

比如長沙——《長沙市國有土地上徵收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對承租人補償安置的暫行規定》明確,決定發佈以後,房屋徵收部門應該在規定的時間裡和產權單位簽署補償協議。在協議簽署以後,由產權單位對徵收範圍內承租人進行安置補償,費用在拿到的補償中列出。

不妨說,上海和長沙的做法,代表有很多城市在對於公房承租人的法律安排。整體到實踐過程中,我們在辦理公房承租人的案件時,常常的做法有兩種:

徵收租賃房屋,被徵收人和房屋承租人消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徵收人對於房屋承租人進行安排的,徵收人對被徵收人應該給相應的補償;這個補償要雙方溝通一致。

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於消除租賃關係沒辦法達成協議的,徵收人應該和被徵收人實行產權交換。產權交換的房屋,經由原先承租人承租,被徵收人應該和房屋承租人從新簽署房屋租賃合同。

固然,這不過是代替了常常的做法,各個地方有各個案件的特殊性,不能簡單的一概而論,尤其是在公房徵收的問題上,房屋所有權屬於誰這個狀況都相對複雜,這樣的爭議不光是來自政府和老百姓之間,還有可能是來源於一同住的家庭成員之間,例如一同住在一起的問題。我們就受理過這樣一起案子。

最擔憂的事還是來了!租住了幾十年的公房要拆了,該怎麼辦?

公房的第一個承租人是一位老父親,在父親去世以後,家裡還有一子一女。女兒聰明,偷偷把公房移到自己名下,隨後就去跟丈夫一起居住。兒子憨厚老實,住在老房裡,也沒有其他住的房子。沒想到幾年後,房子碰到徵收,妹妹不管自家哥哥私自跟徵收方簽訂合同,取到補償後對哥哥不管不顧。哥哥沒有地方去,只能留在空房,做了一個“釘子戶”。

這個哥哥在案件中,飾演的是一個共同居住人的角色。他既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也不是房屋的承租人,不僅沒有權屬的保護,還被自家人欺負。在各個地方,對於共同居住人的利益沒有得到統一的規定,但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共同居住人是有權利拿到安置補償的。整體在本案當中,老父親去世以後,妹妹偷偷改變承租人,就是侵犯了哥哥的權利。就算是徵收方只是和妹妹簽署了補償協議,也不會影響哥哥取得安置補償。最後,在律師的幫助下,哥哥拿到了安置房和滿意的金錢補償。

律師最終要做一個提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各個地方的規定不一樣,在實際狀況中也有許多的問題和爭議,當中的繁瑣程度,連專業人士都要經過一番周折才能瞭解清楚,所以當事人如若碰到這樣的問題,最好及時詢問專業法律意見,免得錯失維護自身利益的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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