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有多重要?60萬借款打水漂

拖延症是病,不僅適用於日常生活、工作,對於維護自身權利也十分重要!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過了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權利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訴訟時效有多重要?60萬借款打水漂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2日,李四在張三處借款2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張三人民幣20000.00元(貳拾萬圓整)”。2011年5月,李四又向張三借款120萬元,同樣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張三人民幣1200000.00元(壹百貳拾萬圓整),於2012年10月底歸還60萬元,剩餘款項於2013年5月前歸還。”

然而,上述借款中,李四在借條載明的還款日期內僅償還了60萬元。2019年2月,張三將李四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四立即歸還自己的借款本金62萬元,並支付相關逾期利息。

庭審中,李四辯稱,依照借條載明的時間顯示,自己應在2013年5月前歸還該款項,如今訴訟時效早已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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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的重要意義

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的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不行使權利,訴訟時效過了以後,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這一制度是基於“禁止權利人在其權利上沉睡”這一古老法律諺語,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因為權利人懶惰,時間越久會模糊正義本來的真面目。

(1) 對債權人的意義

對於債權人來說,,訴訟時效制度具有明確的警示作用,能夠督促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經過了法定訴訟期間,權利人仍然享有起訴權,但債務人享受訴訟時效抗辯權,法院如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對怠於行使權利的人具有懲罰教育意義。

(2) 對債務人的意義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義務。避免債務人陷入無休止的債務負擔之中,有利於維護債務人的時效利益。債務人只能在一審程序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但基於新的證據,可以在二審程序中提出。

此案中李四與張三的書面借條約定剩下的60萬還款期限為2013年5月前,且張三一直未主張債權,直到2019年2月才通過起訴方式主張債權。

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張三直到6年後才主張債權,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李某獲得時效抗辯權,可以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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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及起算

(1) 一般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

(2) 短期時效

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3)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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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觀點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鞏志芳律師

總結

訴訟時效制度雖然具有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但是實質並不是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實施,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的交易秩序,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是訴訟時效一個根本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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