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嗎?

Isabellaqin


我們都知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是在雙方進入離婚程序的時候才會進行的,而在雙方提出離婚之前,一般是不會進行共同財產的分割的。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是放在一起進行家庭生活的工作安排和生產經營的。但是有些夫妻雖然沒有離婚,一方卻採取各種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拒不履行對生活有困難的另一方的扶養義務,此時法律就需要賦予弱勢方一種救濟的方式,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真實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有下列理由則可以對同財產進行分割,其中就包括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揮霍、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的,以及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因此只要符合這兩者之一,就可以申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南京離婚律師辦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周某和被告錢某是夫妻關係,剛結婚的時候夫妻感情雖然還可以,但結婚四年之後因為家庭財務問題經常發生矛盾。周某經過一些調查,發現妻子揹著他將家庭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秘密存入銀行,用於購買基金、參與非法集資或者對外借款,他與妻子多次溝通沒有取得效果之後,周某將妻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錢某卻辯解說,雖然實施了隱藏財產和購買基金、集資等行為,但是並沒有改變家庭共有財產所有權,自己並未將家庭共有財產用於不正當的用途。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實施了原告所指稱的行為,但是款項所有權並未發生實質性的改變,款項仍然是在被告名下,由被告實際控制,因此仍屬於夫妻共有,這並不屬於嚴重損害夫妻共有財產利益的行為,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求。

  南京離婚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雖然被告錢某將家庭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隱瞞後存入銀行用於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其中一些投資活動涉嫌違法或存在極高風險,但這些款項仍在她的佔有之下,她並沒有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出去的主觀目的 因此不構成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  

我們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這條司法解釋的適用,還是遵循了非常嚴格的標準的。南京離婚律師認為,該司法解釋中所說的隱藏轉移財產行為,主要表現在將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名下沒有財產,或者財產幾乎被轉移一空;或將財產虛假過戶,在沒有真實的買賣交易關係的情況下,將不動產、車輛等貴重物品轉移到第三人名下,而自己實際保持控制權,其目的是損害對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所有這些行為都涉及到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和改變。而在本案中,並不存在這樣的轉移和改變,因此不符合法定條件。專業離婚律師南京許光律師提醒:對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處分的權利,但應該根據婚姻法中夫妻雙方協商處理重大事務的原則,協商一致後進行處分,否則會損害雙方之間的感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