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13歲男孩殺害女童免刑責,未成年犯罪如何處罰

大連13歲男孩殺害女童免刑責,未成年犯罪如何處罰

文 風青楊

10月25日,遼寧大連。殺害10歲女孩的男孩案發後在班級群的聊天記錄曝光。其對同學說,“害怕,懷疑我了,我的指紋咋整,我虛歲14”。他還在群裡發佈了從自家窗口拍攝的搜查現場視頻。警方通報,因加害人未滿14週歲,不予追究刑責,對其收容教養。被害女孩父親事後回憶,從女兒失蹤到屍體被發現的那個下午,男孩曾兩次主動前來搭訕。(澎湃新聞)

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悲劇,男孩雖說只有13歲,從體型和身高來說,很難相信是未成年人。而且從心態來說也有些過份早熟。一般13歲的孩子哪有這樣的心理素質,害了人,還會在被害人家長面前裝無辜,這一點一般的成年人也做不到吧!未成年人犯罪為何越來越膽大包天?

《親愛的弗洛伊德》說:沒有是非觀的孩子,是這個地球最可怕的生物,他們有好奇心、行動力、破壞力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近年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媒體曝光,一些案件呈現兇殘化、成人化、遊戲化的趨勢,引發公眾關高度關注。在2012年,一名13歲女孩因不滿同學比她長得漂亮,將其約至家中殺害並分屍。最終該女孩因不滿14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對其收容教養3年,女孩父母向受害人父母賠償10.8萬元。同樣,廣西13歲少年殺害3人案和四川13歲少年搶劫手機火燒女教師案都讓人對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之兇殘感到震驚。此外,校園暴力、霸凌事件也日漸多發,伴隨著不計後果的抽耳光、扒衣服、拍裸照以及拳打腳踢。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而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爆炸、投毒等罪的,才要當負刑事責任,而且還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的關愛與保護,但也讓極個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囂張起來。

目前法律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缺乏打擊力度。作為最嚴厲的法律規範——刑法對全體成員產生威懾作用,而現行責任年齡的劃分恰恰使得刑罰的威懾力受到削弱,往往是一放了之,結果不但無助於其本人的改造,而且產生示範效應,讓更多的同齡人產生“犯罪要趁早”的念頭。

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確認識“從輕減輕處罰”的涵義。在其看來,犯罪被抓也不過是被取保候審再被判處緩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輔導沒有跟上的情況下,法律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懾力大大減弱,使未成年人產生“犯罪也不是什麼大事”的思想。

北京石景山曾發生過一起震驚全國的綁架殺人案。4名少年因沒錢去網吧,其中一人提議說:“我們可以做個大案,反正我們都不到18歲,法律不能判死刑。”於是他們綁架16歲同學,勒索150萬,還將其殘忍殺害。破案後4少年相繼抓獲,最終2個17歲少年被判無期,16歲少年被判15年,15歲少年被判3年。聽到判決後,4個少年竟相視而笑,果然,沒一個判死刑。

因為有“未成年”的身份,所以就明目張膽作為免死金牌,甚至認為“犯罪要趁早”,鑽的就是法律的空子。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威廉·戈爾丁有一句名言:“一個孩子在沒有制度約束、懲罰機制的情況下,很容易做出野蠻的舉動,生物性中的惡便傾瀉而出,併產生巨大的破壞力。”

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為恥。“坐牢前受氣捱打、坐牢後揚眉吐氣”的奇特現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於“揚眉吐氣”的快樂中。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一味從輕懲處的同時,對於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卻沒有強效的規避方式,以至於大面積的“寬容”造就了少部分的“縱容”。“未成年”甚至成為某些人肆意侵犯他人權益、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的“護身符”。

一邊是被害者備受屈辱、無法伸張;另一邊是小暴徒無罪脫身、逍遙法外。很多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從性質上而言已經符合《刑法》當中規定的犯罪條件,卻因為不符合刑事犯罪責任年齡的最低要求而無法入罪。甚至有些暴力未成年人以此作為自己的犯罪藉口,而作為監護人的家長往往只承擔民事責任,絲毫不能起到懲戒教育的作用。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既維護受害者權益,又能避免施暴者滑向深淵,這才是對他們的真正保護。

作者:風青楊 :知名評論人。一個有趣的人,分享一些有趣的事。嫉惡如仇,從善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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