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拆遷理應支持,但並不代表被拆遷人利益可以受損

我們知道城市土地為國有,任何人進行土地建設都必須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建設公共設施或者是國家規定建設的為公益項目。如果進行公益拆遷也是需要政府或者國家決定的。我們都知道,公益拆遷是為民福利,我們理應支持,但是在拆遷項目中有很多拆遷方欺上瞞下,對被拆遷人進行違規拆遷,導致被拆遷人利益受損。中師結合這方面問題,特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

公益拆遷理應支持,但並不代表被拆遷人利益可以受損

一、公益拆遷與非公益拆遷

政府在公益拆遷中是拆遷人,在非公益拆遷中,開發商是拆遷人。在程序上,公益拆遷在頒發拆遷許可證之前,要舉行聽證會論證公益目的和補償方案,並經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第三方主體對公益目的進行確認。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公益性拆遷的項目包括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的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三、受損利益如何維護

當拆遷公告頒佈後,拆遷方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我們可以通過專業的拆遷律師委託案件,並通過行政複議、訴訟等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拿到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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